強制執行申請書是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債務的法律文書,其填寫方式和內容對申請的執行效果至關重要。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強制執行申請書必須填寫的方式,但壹般建議用印刷體或字跡工整的方式填寫,以保證申請書的內容和格式清晰規範。
手工填寫執行申請書可能會存在字跡潦草、格式不規範、內容不全等問題,影響法院對申請的審查和執行。因此,為了保證申請書的有效性,債權人應盡量用印刷體或書寫工整的形式填寫,並仔細核對申請書的內容和格式是否符合法律和法院的要求。
除填寫方式外,債權人還應註意申請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包括申請執行的事項、理由和證據,以便法院全面了解申請,作出正確的執行決定。同時,債權人也需要遵守法律規定的申請程序和期限,否則可能會影響申請的執行效果。
總而言之:
強制執行申請書可以手寫,但為了保證申請書的清晰、規範和有效,建議債權人以打印或書寫的方式工整填寫,並仔細核對申請書的內容和格式是否符合法律和法院的要求。同時,債權人還需要註意申請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遵守法律規定的申請程序和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24條規定: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25條規定: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36條規定: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