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取商業秘密的處罰是什麽?
1.商業秘密是指能為企業提供利益,但不為外界所知,具有保密性和唯壹性的特點,壹般包括優秀的信息或技術,不像外界所熟知,具有獨特的保密性,有利於為企業創造良好的社會價值,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因此,企業普遍非常重視商業秘密的保護措施,會制定相關的企業制度來保護商業秘密。壹旦商業秘密被竊取,企業會采取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
2.從實踐中我們可以知道,商業秘密是有價值的、實用的,可以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帶來壹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因此,我國完善的相關法律法規體現在《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的若幹規定》中,作為限制和規範竊取商業秘密者行為的相關法律依據。
3.竊取商業秘密會給商業秘密的所有者造成巨大的損失,甚至可能導致破產危機。因此,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竊取商業秘密違反了民法的規定,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原本是由法律處理的。我國法律規定,犯竊取商業秘密罪,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重點是對竊取商業秘密的犯罪分子進行改造,讓他們覺醒,使他們不再危害社會秩序。如果竊取商業秘密造成的後果特別嚴重,屬於嚴重情節,這個法定刑就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比較重的罰金,以達到震懾大山的效果。
4.關於竊取商業秘密的詳細問題是損失金額50萬元。如果竊取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也就是50萬元,屬於重大損失。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竊取商業秘密造成巨大損失的,判定為侵犯商業秘密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在介紹中也會處以罰金。
5.此外,竊取商業秘密罪可能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這些都是針對那些有價值的商業機密,被竊取後會造成損失的。250萬元以上的數額,刑法第219條明確規定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可見我國刑法對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打擊力度。
6.上述情況與個人竊取商業秘密的刑事處罰有關。商業秘密的竊取不僅包括個人,還包括群體性的實施職業竊取商業秘密的違法犯罪活動。要加大對這壹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和懲處力度,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嚴肅懲處相關責任人和相關人員。
壹、如何定罪處罰竊取商業秘密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需要具備四個基本條件。第壹,行為人必須是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需要註意的是,單位也可以成為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體;二是規定了案件涉及的秘密需要;第三,行為人有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第四,需要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這四個基本條件缺壹不可。根據《刑法》第219條和國家有關規定,商業秘密的概念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經濟信息。所謂不為公眾所知,是指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信息;所謂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的使用人;我們所說的帶來經濟效益和實用性,是指具有壹定的適用性,能夠帶來現實的或潛在的經濟效益或競爭優勢。
2.根據《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是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三。侵犯商業秘密造成重大損失的計算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侵犯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侵犯商業秘密造成的損失如何計算,相關刑事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指導性文件中沒有規定。借鑒民法和司法解釋來確定損失是司法實踐中應用最廣泛的方法。壹般有三種計算模式,第壹種是商業秘密所有人造成的損失;其次,侵權人獲得的利益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而遭受的損失;三是將商業秘密許可費作為補充計算模型。權利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可以按照侵權行為造成的銷售量減少總額乘以每件產品的合理利潤的乘積計算。難以確定銷售減少總數的,可以將市場上銷售的侵權產品總數乘以每件產品的合理利潤的乘積,視為權利人因侵權所遭受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按照市場上銷售的侵權產品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收入的乘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壹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於完全從事侵權行為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應當參照商業秘密許可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4.侵犯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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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9條
侵犯商業秘密罪
(壹)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入侵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