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或者出售或者提供在履行職責或者為購買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
保護利益是公民個人信息的安全,關系到每個人日常生活的發展和正常生活的維持,不僅關系到個人的名譽,也關系到社會的評價。公民個人信息的破壞或侵犯,不僅可能給公民帶來物質損失,還可能造成精神傷害,影響公民在社會經濟生活和社會政治生活中權利的實現。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1,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供當事人用於實施犯罪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軌道信息、通信內容、信用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4.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
5.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6、人數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標準,但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相關量化標準的;
7、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8.向買受人出售或者提供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且數量或者金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壹半以上的;
9.兩年內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獲取、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受過行政處罰的;
10,情節嚴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