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青島市的規定,企業因為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每天工作時間不能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能超過40小時,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請“不定時工作制”。
為了保障員工休息休假的權利,除節假日外,綜合工作時間超過定期正常工作時間的,企業需要向員工支付加班工資。
據青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介紹,“彈性工時制度”是對不能按照標準工時計量或因生產特點、特殊需要或職責需要彈性工作的員工實行的工時制度。主要適用於鐵路、港口、倉庫的高級管理人員、現場人員、業務員、部分值班人員、長途運輸人員、出租車司機及部分裝卸人員。綜合計算工時制度是對企業中因其特殊性質或受季節、自然條件限制需要連續工作的部分職工,以周、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
青島規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企業,還必須保證勞動者在同壹周期內的日平均工作時間和周平均工作時間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壹致。勞動者在工作周期內實際工作時間總和超過標準工作時間的,視為加班,應當安排勞動者補休,或者支付不低於勞動者工資的150%。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還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