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2015]406
關於印發《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2015]40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有關單位:
為加強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保障通信工程安全生產,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令[2008]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5 165438+10月16
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交通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交通建設項目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公用電信網及其配套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等活動,以及對通信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公用電信網及其配套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等活動,以及對通信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通信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強化和落實單位主體責任,建立單位負責、員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通信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執行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保障通信工程建設的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章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通信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確保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第六條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壹)建立健全通信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二)項目預算應當明確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費用,不得打折,並在項目合同中明確支付方式、金額和期限。對安全防護和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要增加安全生產費用的,應結合工程實際單獨列出增加項目和費用清單。
(三)工程開工前,應全面系統地布置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明確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四)不得向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械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七條勘察設計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壹)勘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通信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需要。在勘測作業過程中,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確保各類管線、設施及周圍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對通信工程中可能造成安全隱患的災害提出預防措施。
(二)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運行和防護的需要,在設計文件中註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對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給予指導,並在設計交底環節向施工單位詳細說明安全風險防範措施。
對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有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人員安全、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議。
(三)設計單位在編制工程預算時,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全額列出安全生產費用。
第八條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壹)建設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各通信專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二)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經交通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對本單位所有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每年至少進行壹次安全教育培訓,確保相關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相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曉自身在安全生產中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同時,建立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
使用派遣勞動者的,應當納入本單位職工統壹管理,對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
(三)嚴格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範進行施工作業。按照國家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由經安全生產考核合格的人員監督施工現場。工程施工前,由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安全技術交底,向施工班組和操作人員詳細講解施工安全的關鍵部位和環節以及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和措施,並形成交底記錄,雙方簽字確認。
(四)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責任和權限,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5)作業人員進入新崗位或新施工現場前,應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作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對操作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架設工、電工操作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操作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六)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品和安全防護服,並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作業的危害。井下、高空、帶電作業時,必須配備有害氣體檢測儀、防護繩、防觸電等用具。
(7)在施工現場的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通道口、孔洞和開口、井蓋、塔底、儲存有害氣體和液體的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安全警示標誌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八)在有限空間安全作業中,必須嚴格執行作業審批制度,嚴禁擅自進入有限空間;要“先通風,後測試,再操作”,嚴禁通風測試不合格操作;必須配備防中毒、窒息等個人防護用品,並設置安全警示標誌。禁止在沒有保護性監控措施的情況下操作。必須制定應急措施,現場配備應急設備。嚴禁盲目施救。
(九)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告知從業人員。
(十)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為在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國家鼓勵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九條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壹)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監理規範實施監理,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二)監理單位應當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監理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和安全監管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三)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相關監理規範的要求,編制包含安全監理內容的監理方案和監理實施細則,項目監理機構應當配備安全監理人員。
(4)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風險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範,並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查。
(五)在監理過程中,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安全事故隱患;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條通信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費用是指建設單位按照規定標準從成本中提取,專項用於改善和提高本單位或者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第十壹條安全生產費應當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保障需要、規範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通信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應當執行財政部、安全監管總局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時,招標文件應當單獨列出安全生產費用,並明確安全生產費用不得作為競爭性報價。
施工單位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計入工程造價,招標時不得刪減,納入標準外管理。
項目總承包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給分包單位並監督使用,分包單位不得重復提取。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在下列範圍內使用:
(1)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的完善、改造和維護費用(不包括“三同時”初期需要投入使用的安全設施),包括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系統、門戶、臨邊、機械設備、高處作業防護、交叉作業防護、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雷、防臺風、防地質災害、有害氣體監測、通風、臨時安全防護等設施。
(二)裝備、維修、保養應急救援裝備、器材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的評估、監控和整改;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5)野外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的配備和更新費用;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費用;
(七)適用於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應用;
(八)安全設施和特種設備檢測支出;
(九)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專戶核算,按規定的範圍安排使用,不得挪用。年度結余資金結轉下年使用。當年計提的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渠道列支。
第四章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壹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壹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傷100人以上(含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壹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重傷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下的事故。
本條所稱“以上”包括本數,所稱“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十六條通信建設項目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的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在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當地省級通信管理局報告。
第十七條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事故處理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救援,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八條對於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通信管理局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通信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見附件,以下簡稱事故報告)。
第十九條對於壹般生產安全事故,通信管理局應按季度進行匯總,並於每季度第壹個月10前定期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事故報告。
第二十條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應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組織事故救援、事故調查和事故處理。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的處理決定(以下簡稱處理決定),督促相關事故責任單位落實處理決定,並將處理決定和事故責任單位內部處理結果及時上報我部(信息通信發展司)。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壹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通信行政監督部門)負責公用電信網通信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通信行政監督部門可以依法委托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通信工程安全生產進行檢查。
第二十二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公眾電信網通信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通信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標準。
(二)監督和指導全國通信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依法監督檢查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的安全生產工作。
(三)依法監督檢查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
(四)建立全國通信建設項目安全生產通報制度,及時通報通信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情況。
(五)對國家通信建設項目相關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
(六)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記錄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
(七)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標準,制定地方通信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二)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監督、檢查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的安全生產。
(三)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與通信建設項目相關的企業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工作。
(四)建立全省通信建設項目安全生產通報制度,定期向部報送全省通信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情況。
(五)記錄有關單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並負責入庫工作。
(六)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條通信建設項目安全檢查主要包括:
(壹)建設項目是否嚴格按照相關標準和規範組織實施,施工過程中安全生產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安全生產費用是否足額支付。
(二)有關單位的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和落實;相關單位是否制定了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並進行演練。
(三)施工單位是否購置了足夠的安全防護用具和設施,安全生產費用是否專款專用;安全生產培訓教育是否落實,安全管理人員是否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第二十五條通信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攝影和錄像,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不能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疏散作業人員,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消除後,經審查批準,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當場糾正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六條相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通信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在行業內予以通報;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適用其規定:
(壹)不配合有關部門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的。
(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不及時報告或者事故調查處理不力的。
(三)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
(四)施工單位未按規定每年對從業人員進行壹次安全教育和培訓的。
(五)未保證必要的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致使本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本規定自2006年10月2065438+1日起施行。原《通信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工信部規[2008]11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