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常用政策問答(就業工作)》00511815500020020100008號文件
第壹問企業如何為員工辦理就業登記手續?
答:根據《就業促進法》、《山東省就業促進條例》和《青島市就業失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勞動者(含單位法人或負責人),應於用工之日起30日內,攜帶《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招用人員登記表》、《招用人員花名冊》、勞動合同,以及被招用職工的證明材料,到市、區(市)任壹就業服務機構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
第二問用人單位如何為員工補辦就業登記手續?
答:用人單位在招用員工後30日內沒有為其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的,應到就業服務機構為勞動者補辦就業登記手續。用人單位補辦就業登記手續時,應持單位書面申請、單位有效資質證明、勞動合同、《招用人員登記表》、《招用人員花名冊》、被招用人員身份證或戶籍證明,以及補辦就業登記期間工資原始憑證原件或依據已生效的人民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勞動仲裁委員會下達的法律文書等。在補辦期間勞動者已領取失業金或與其他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不能補辦就業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