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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水路運輸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我市水路運輸行業管理,維護運輸秩序,提高運輸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水路運輸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我市從事營業性水路旅客運輸(含旅遊和輪渡運輸,下同)和貨物運輸(含船舶出租)的水路運輸企業、其他單位和個人(含聯戶),水路運輸服務企業以及石油、煤炭、冶金、商業(含糧食)、供銷、外貿、電力、化工、鹽業、水產等對水路運輸行業管理有重大影響的部門。第三條水路運輸在國家計劃指導下,實行地區、行業、部門多元化經營的原則,保護正當競爭和合法經營,促進國有、集體和個體水路運輸的協調發展。第四條青島市交通局主管全市水路運輸工作,全市各級航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內水路運輸行業的管理和本規定的實施。第五條水路運輸分為營業性運輸和非營業性運輸。商業運輸是指為社會提供運輸服務,並以各種運費結算方式發生的運輸。

下列情況屬於營業性水路運輸:

(壹)所有水路運輸企業、其他從事水路客貨運輸的單位和個人使用常規運輸票據;

(二)水路運輸企業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兼營代購代銷業務,結算時將運費計入運費價格;

(3)承包工程的單位使用自有(或租用)船舶運輸承包工程所用的原材料,運費與工程費用壹並計算,或從工程費用中收取運費用於運輸。

(4)各部門、各單位用自己的船舶運輸自己的商品、產成品或自購的原材料(包括燃料、建築材料),運費計入貨物價格或結合工程費用。

非營業性運輸是指不以任何運費結算方式為單位或自身服務的運輸,如農村野外運輸、各類企業廠內運輸、軍隊軍事運輸、城鄉公益運輸等。第二章運力投放、關閉和增減管理第六條設立水路運輸企業和其他從事營業性水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與其經營範圍相適應並持有船檢部門簽發的有效船舶證書的運輸船舶,運輸船舶的駕駛員和輪機員應當持有航政部門簽發的有效職務證書;

(二)在經營範圍內有相對穩定的客戶或貨源;

(三)從事旅客運輸,必須落實停靠沿線港口(站、點)和客船、上下旅客所必需的安全服務設施,並取得縣級以上地方航政主管部門的書面證明;

(四)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自有流動資金;

(五)有經營管理的機構、場所和負責人,有經營章程(個體運輸除外)。

個體運輸船舶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手續。第七條設立水路運輸服務企業,應當有服務設施、自有流動資金、管理機構和負責人,並有營業章程。第八條要求設立水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服務企業以及利用運輸船舶從事營業性水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申請審批手續:

(壹)籌建水路運輸企業或者訂購、購買船舶從事營業性運輸的,應當向航政機關提交《水路運輸企業(船舶)設立申請書》,審批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的次日起40日內予以批復。

(二)經批準設立水路運輸企業或者購買定制運輸船舶的,在設立、定制、購買完成後,應當向航務管理機關提出水路運輸企業(船舶)開業申請,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的次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水路運輸許可證。

(三)本條第(壹)、(二)項申請的審批:經營沿海省際、省內運輸的,由市航務管理局負責審批,報交通部或省交通廳批準;經營沿海城市運輸的,由縣(市、區)航運管理機關負責審核,報市航運管理機關審批(在市區的,由市航運管理機關審批)。

(四)水路運輸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需要用現有船舶從事營業性水路運輸的,應當按照本條第(二)項的規定提出申請,審批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的次日起40天內予以批復。

(五)設立水路運輸服務企業,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航政機關提交《水路運輸服務企業開業申請書》,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經審查批準符合條件的,發給《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不批準的,給予回復。

(六)取得水路運輸許可證或者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批準領取營業執照後,公司應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辦理上述手續後,應向發證的航運管理機關領取長期或臨時的《船舶營業運輸證》,方可開業。

(七)需要在我市沿海地區從事水路運輸的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資企業,按交通部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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