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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消防局報建指南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

(二)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三)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

(四)消防設計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應當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依法需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臨時性建築,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應當提供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建設單位除提供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材料外,應當同時提供特殊消防設計文件,或者設計采用的國際標準、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關消防設計的應用實例、產品說明等技術資料:

(壹)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的;

(二)消防設計文件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

(三)擬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但是依照本規定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審核時間內。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對申報的消防設計文件進行審核。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不合格意見,並說明理由:

(壹)設計單位具備相應的資質;

(二)消防設計文件的編制符合公安部規定的消防設計文件申報要求;

(三)建築的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級、建築構造、安全疏散、消防給水、消防電源及配電、消防設施等的消防設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四)選用的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材料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管理規定。

第二十壹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消防設施的工程竣工圖紙;

(三)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裝修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五)消防設施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七)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組織消防驗收,並出具消防驗收意見。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申報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應當依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對已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的內容組織消防驗收。

對綜合評定結論為合格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對綜合評定結論為不合格的,應當出具消防驗收不合格意見,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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