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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促進綠色建築發展的措施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綠色建築發展,節約資源,改善人居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築的規劃、建設、運營、改造以及對綠色建築發展的監督、管理、引導和鼓勵。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築,是指最大限度地節約能源、土地、水和材料,保護環境和減少汙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並與自然相協調的建築。

根據國家綠色建築評價標準,綠色建築分為壹星、二星、三星三個等級。第三條發展綠色建築應當遵循政策引導、因地制宜、統籌規劃、社會參與的原則,貫徹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建築方針。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建築推廣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全面推進綠色建築發展。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築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示範和推廣,促進綠色建築技術的創新和進步。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發展綠色建築的宣傳教育,普及綠色建築知識,增強全民節能意識。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築發展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科技、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綠色建築發展的相關促進工作。第七條實行綠色建築發展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具體考核辦法另行制定。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促進綠色建築發展的信用體系和獎懲機制,做好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監理單位、能效測評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采集、評價、確定、發布和應用,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第九條對發展綠色建築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國土資源等部門制定綠色建築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綠色建築規劃應當明確綠色建築的發展目標、重點發展領域和新建建築的產業化要求,確定綠色建築等級要求。第十壹條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根據本省實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發布綠色建築標準和綠色建築、綠色建築材料評價和標識制度。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推廣使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目錄,以及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高耗能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目錄。第十二條在城市總體規劃和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新建建築,應當按照綠色建築標準建設。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公共建築應當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建設。鼓勵居住建築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建設。第十三條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時,應當依據綠色建築規劃明示該地塊的綠色建築等級要求。第十四條新建項目和備案文件應當包括綠色建築等級的要求,明確項目選用的綠色建築技術及其投資、節能減排的效益。

投資主管部門在立項時,應當將綠色建築要求納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範圍,出具的項目核準文件應當明確綠色建築等級要求。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提交的工程設計應當附有節能評估和審查意見。

建設單位委托工程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建設工程設計文件時,應當明確綠色建築等級要求,不得要求設計單位進行低於綠色建築標準的設計。

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公共建築,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明確安裝建築能源分項計量和數據采集傳輸裝置的設計內容,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設計要求安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綠色建築的等級承擔質量保證責任。第十六條設計單位在編制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建築工程設計文件時,應明確綠色建築等級要求,並準備綠色建築設計專篇。第十七條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節能評估審查意見和綠色建築施工圖審查要點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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