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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保證勘察設計質量,規範勘察設計市場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及其監督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初步設計審查和施工圖審查等活動。

建設工程勘察是指勘察單位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和巖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動。

建設項目設計是指設計單位根據建設項目的要求,對建設項目所需的技術、經濟、資源和環境條件進行綜合分析和論證,編制建設項目設計文件的活動。

初步設計審查是指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文件和初步設計文件進行審查的活動。

施工圖審查是指施工圖審查機構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建設工程勘察文件和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審查的活動。第四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競爭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符合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的要求,嚴格執行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規範、規程和本省工程建設的有關標準、技術公告和技術措施。

從事工程建設活動應當首先進行勘察、設計和施工。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勘察設計質量監督機構具體負責監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第六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行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規範執業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第七條鼓勵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采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新材料和現代管理科學,提高勘察設計水平。

鼓勵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和人員創新創優。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組織評選表彰。第二章資質管理第八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國家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並在資質證書等級範圍內承接業務。

施工圖審查機構承擔的業務範圍和數量,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確定。第九條取得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在其資質等級範圍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取得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可以從事與其資質等級相應的建設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以及相關的技術、咨詢、管理服務等活動。第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終止、合並或者分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原發證機關註銷資質證書或者重新申請資質證書。第十壹條建設項目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3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第十二條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執業資格註冊管理。未經註冊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不得以註冊執業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第十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註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只能受聘於壹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人員只能受聘於壹個施工圖審查機構。未被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聘用的人員,不得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活動。第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鏈接、出租(借用)或者倒賣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證書、證書專用章、個人註冊執業證書、註冊執業專用章等證章。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施工圖審查機構條件和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資質實施動態監管,並向社會公布結果。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註冊執業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和施工圖審查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接受繼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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