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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應當實行積極扶持、加強引導、完善服務、依法規範、保障權益的方針,為中小企業創造平等的市場準入條件、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制定促進全省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和發展規劃。

省人民政府負責企業工作的部門,具體組織實施中小企業政策和發展規劃,對全省中小企業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指導和服務;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並發布本省中小企業發展產業指導目錄,確定扶持重點,引導鼓勵中小企業發展。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中小企業進行指導和服務。

州(市)、縣人民政府和海東地區行政公署負責企業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小企業發展進行指導和服務。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企業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省統計部門,按照中小企業劃分標準制定全省中小企業統計指標體系,實行中小企業統計制度,及時、準確反映中小企業發展狀況。第五條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支持、鼓勵和引導中小企業發展的方針政策與法律、法規的宣傳,形成有利於中小企業發展的社會輿論環境。第六條 中小企業應當誠實守信、合法經營、依法納稅,不得侵害職工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利益。第二章 創業扶持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中小企業和市場秩序的監督管理,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保護其依法參與公平競爭與公平交易的權利。第八條 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進入的行業和生產、經營領域,中小企業均可進入。

支持、鼓勵中小企業進入電力、石油、通信、鐵路和國防科技工業、旅遊資源開發、環境保護與建設,以及公用事業、社會事業、基礎設施、金融服務等領域。第九條 鼓勵、引導中小企業建立完善的個人獨資、合夥、公司制企業制度,增強自我發展能力。

支持、鼓勵具備條件的中小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

支持、鼓勵中小企業通過股東出資、引進外資、職工持股等多種形式,建立多元和開放的產權結構。第十條 鼓勵社會各類投資者依法以知識產權、高新技術成果等無形資產參與投資創辦中小企業。

鼓勵中小企業引進國內外資金、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第十壹條 在本省創辦中小企業,依照有關規定減免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中小企業在辦理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時,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收費項目外,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有關產業、工商、財稅、融資、勞動用工、社會保障、市場、價格、環保等方面的政策,為中小企業提供咨詢、信息和指導服務。第十三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公布國家和本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依法減稅、免稅或者退稅,運用稅收政策鼓勵、支持和引導中小企業的創辦、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企業工作的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為符合優惠政策條件的中小企業辦理相關手續。第十四條 法律、法規規定由兩個以上部門實施的有關中小企業生產、經營的審批項目,實行統壹受理、分別審批的並聯審批制度,由本級人民政府指定壹個部門牽頭進行並聯審批工作。有關部門收到申報材料後,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完畢。第十五條 對中小企業進出口經營資格和需要行業監管的項目,實行備案制。

中小企業符合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的項目,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準或者備案。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引導留學歸國人員、科研人員、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復轉軍人、下崗失業人員到中小企業就業或者創辦中小企業。第三章 資金扶持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制定。第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在青分支機構應當根據國家金融政策和產業政策,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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