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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系統》是什麽?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

1996-01-24

第壹條 為了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健全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以下簡稱產權登記),是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政府對占有國有資產的各類企業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等產權狀況進行登記,依法確認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

第三條 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持有國家股權的單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以下統稱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產權登記。

第四條 企業產權歸屬關系不清楚或者發生產權糾紛的,可以申請暫緩辦理產權登記。

企業應當在經批準的暫緩辦理產權登記期限內,將產權界定清楚、產權糾紛處理完畢,並及時辦理產權登記。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產權歸屬關系辦理產權登記。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按照產權歸屬關系委托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機構辦理產權登記。

第六條 產權登記分為占有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和註銷產權登記。

第七條 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占有產權登記。

占有產權登記的主要內容:

(壹)出資人名稱、住所、出資金額及法定代表人;

(二)企業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

(三)企業的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

(四)企業實收資本、國有資本;

(五)企業投資情況;

(六)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向企業核發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是企業的資信證明文件。

第八條 企業發生下列變動情形之壹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動產權登記:

(壹)企業名稱、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變的;

(二)國有資本占企業實收資本比例發生變化的;

(三)企業分立、合並或者改變經營形式的;

(四)有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變動情形的。

第九條 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自各該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註銷產權登記:

(壹)企業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二)企業轉讓全部產權或者企業被劃轉的;

(三)有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條 企業辦理產權登記,應當按照規定填報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並提交有關文件、憑證、報表等。填報的內容或者提交的文件、憑證、報表等不符合規定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要求企業補正。

第十壹條 產權登記實行年度檢查制度。

企業應當於每壹年度終了後90日內,辦理產權年度檢查登記,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交財務報告和國有資產經營年度報告書,報告下列主要內容:

(壹)出資人的資金實際到位情況;

(二)企業國有資產的結構變化,包括企業對外投資情況;

(三)國有資產增減、變動情況;

(四)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統壹制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賣或者出借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遺失或者毀壞的,應當按照規定申請補領。

第十三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產權登記檔案制度,並定期分析和報告國有資產產權狀況。

第十四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可以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提請政府有關部門對企業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壹)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產權登記的;

(二)隱瞞真實情況、未如實辦理產權登記的;

(三)不按照規定辦理產權年度檢查登記的;

(四)偽造、塗改、出賣或者出借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的。

第十五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產權登記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謀取私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軍隊企業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2年5月11日發布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財管字[2000]116

2000-04-05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第192號令),結合政府機構改革及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黨政機關與所辦、所管企業脫鉤的實際情況,按照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所確定的“國家所有、分級管理、授權經營、分工監督”的原則,重新修訂了《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按本實施細則的規定重新制訂的產權登記表證式樣及填報說明另行下發。

附件: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第192號令,以下簡稱《辦法》),按照“國家所有、分級管理、授權經營、分工監督”的原則,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下列已取得或申請取得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以下統稱企業),應當按規定申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以下簡稱產權登記):

(壹)國有企業;

(二)國有獨資企業;

(三)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

(四)設置國有股權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五)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或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投資設立的企業;

(六)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企業。

第三條 產權登記機構是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的部門。

財政部主管全國產權登記工作,統壹制定產權登記的各項政策法規。

上級產權登記機關指導下級產權登記機關的產權登記工作。

第四條 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定和頒發的《中華人民***和國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以下簡稱產權登記證),是依法確認企業產權歸屬關系的法律憑證和政府對企業授權經營國有資本的基本依據。

產權登記證分為正本和副本,企業發生國有產權變動時應當同時變更產權登記證正本和副本。

第五條 產權登記機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依法確認企業產權歸屬,理順企業集團內部產權關系;

(二)掌握企業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的狀況;

(三)監管企業的國有產權變動;

(四)檢查企業國有資產經營狀況;

(五)監督國家授權投資機構、國有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出資行為;

(六)備案企業的擔保或資產被司法凍結等產權或有變動事項;

(七)在匯總、分析的基礎上,編制並向同級政府和上級產權登記機關呈送產權登記與產權變動狀況分析報告。

第六條 企業提供擔保、定金或設置抵押、質押、留置,以及發生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情況的,應當在申辦各類產權登記中如實向產權登記機關報告。

企業以設置抵押、質押、留置、作為定金以及屬於司法凍結的資產用於投資或進行產權(股權)轉讓時,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產權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第二章 分級管理

第七條 產權登記按照統壹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縣級以上政府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的部門按產權歸屬關系組織實施。

第八條 由兩個及兩個以上國有資本出資人***同投資設立的企業,按國有資本額最大的出資人的產權歸屬關系確定企業產權登記的管轄機關。

若國有資本各出資人出資額相等,則按推舉的出資人的產權歸屬關系確定企業產權登記的管轄機關,其余出資人出具產權登記委托書。

產權登記機關管理上述企業產權登記時,應將產權登記表原件壹式多份分送企業其余國有資本出資人。

第九條 產權登記機關可視具體情況,委托仍管理企業的政府部門、機構或下級產權登記機關辦理企業的產權登記,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 財政部負責下列企業的產權登記工作:

(壹)由國務院管轄的企業(含國家授權投資機構);

(二)中央各部門、直屬機構的機關後勤、事業單位,各直屬事業單位及全國性社會團體管轄的企業;

(三)中央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或國務院授權的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投資設立的企業。

第十壹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省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下列企業的產權登記:

(壹)由省級政府管轄的企業(含省屬國家授權投資機構);

(二)省級各部門、直屬機構的機關後勤、事業單位,各直屬事業單位及省級社會團體管轄的企業;

(三)省級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或省級政府授權的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投資設立的企業;

(四)財政部委托辦理產權登記的企業。

第十二條 地(市)、縣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的部門產權登記管轄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具體規定。

第三章 國家授權投資機構

第十三條 國家授權投資機構,實行如下產權登記管理方式:

(壹)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設立或發生產權變動時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向產權登記機關辦理相應的占有、變動或註銷產權登記;

(二)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投資所屬的各類企業設立、變動或註銷時,應當經授權投資機構審核同意後,按照本細則的規定向產權登記機關申辦相應的產權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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