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規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專用發票是指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簡稱壹般納稅人)
第三條壹般納稅人應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以下簡稱防偽稅控系統)
本規定所稱防偽稅控系統,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實施的。
本規定所稱專用設備是指金稅卡、IC卡、讀卡器等設備。
本規定所稱通用設備是指計算機、打印機、掃描儀器等設備。
第四條專用發票由基本聯或基本聯加其他聯組成。<。/WBR & gt;其他共同用途由壹般納稅人確定。
第五條專用發票實行最高開票限額管理。最大開票限額,
最高開票限額由壹般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依法核定。& lt/WBR & gt;縣級稅務機關負責防偽稅控系統的具體發放。
稅務機關在核定最高開票限額時,應當進行實地核查。& lt/WBR & gt;實地核查後,地市級稅務機關會派人將核查數據上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
壹般納稅人在申請最高開票限額時,需要填寫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
第六條壹般納稅人領購專用設備後,應出具《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
本規定所稱首次發行,
(壹)企業名稱;
(二)稅務登記代碼;
(3)計費限額;
(四)購票金額;
(五)購票者的姓名和密碼;
(6)開票機數量;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信息。
以上所列的第壹、三、四、五、六、七項信息,對於壹般納稅人來說已經發生了變化。
第七條壹般納稅人應出示發票領購簿和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般納稅人不得開具領購專用發票:
(壹)會計核算不健全,無法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的,
二)有稅收征管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WBR & gt;拒絕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
(三)有下列行為之壹,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後仍不改正的: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私自印制專用發票;
3.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購買專用發票;
4.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5.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壹條規定開具專用發票的;
6.未按規定保存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的;
7.未按規定申請防偽稅控系統變更和發放的;
8.未按照要求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未保存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的:
(壹)沒有專人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的;
(二)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存放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的;
(三)未抵扣符合認證條件的專用發票、認證結果通知書和《WBR》的;認證結果清單裝訂成冊;
(四)未經稅務機關檢查銷毀專用發票基本聯的。
第十條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煙、酒、食品、服裝、鞋帽(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
銷售免稅商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法律、
第十壹條專用發票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開具:
(壹)項目完整並與實際交易壹致;
(二)字跡清晰,不準壓線或出錯;
(三)發票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開具。
買方有權拒絕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專用發票。
第十二條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以開具專用發票。& lt/WBR & gt;並加蓋財務或發票專用章。
第十三條壹般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的當月,發生銷售退回或者發票錯誤的。<。/WBR & gt;如果簽發時發現錯誤,可以立即作廢。
作廢的專用發票必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顯示相應的“作廢”數據信息
第十四條壹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發生銷售退貨
申請表對應的藍色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與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
第十五條本申請表壹式兩份,第壹份由買方留存;& lt/WBR & gt;第二聯由買方主管稅務機關保存。
《申請表》應加蓋壹般納稅人財務專用章。
第十六條主管稅務機關對壹般納稅人填寫的申請表進行審核後,簽發《WBR》;。通知應與申請表壹壹對應。
第十七條本通知壹式三份:第壹份由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lt/WBR & gt;第二份副本由買方送交賣方留存;第三份由買方保留。
通知書應加蓋主管稅務機關的印章。
“通知單”應按月裝訂成冊,並按專用發票保管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買方必須將通知中列明的增值稅金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臨時轉出。<。/WBR & gt;不會轉出進項稅。
第十九條賣方應根據買方提供的通知開具紅色專用發票。<。/WBR & gt;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負輸出發行。
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通知單壹壹對應。
第二十條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視為本規定所稱的無效條件:
(1)退回發票的收付時間不超過賣方開具發票的當月;
(二)賣方未抄稅且未記賬的;
(3)購買者未能認證或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匹配”或“
本規定所稱復制稅,
第二十壹條開具專用發票的壹般納稅人應當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本規定所稱納稅申報表,
第二十二條因IC卡和軟盤質量等問題,無法進行納稅申報的,應當更換IC卡和軟盤。
因硬盤損壞、更換金稅卡等原因無法正常報稅。
第二十三條壹般納稅人註銷稅務登記或者成為小規模納稅人。<。/WBR & gt;專用設備和未使用的紙質發票應送交主管稅務機關。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繳銷其專用發票。<。/WBR & gt;並按相關安全管理的要求處理特種設備。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第二十三條所稱專用發票的作廢。<。/WBR & gt;同時,相應的專用發票數據報文作廢。
已註銷的專用紙質發票應退還納稅人。
第二十五條用於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發票應當由稅務機關認證(
本規定所稱認證,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作為進項增值稅的抵扣憑證。/WBR & gt;稅務機關退回原件時,買方可以要求賣方重新開具專用發票。
(1)無法認證。
本規定所稱無法認證,是指專用發票所列的密文或明文無法被識別。
(二)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的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壹致。
(3)專用發票的代碼和號碼認證不壹致。
第二十七條認證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WBR & gt;查明原因,根據情況進行處理。
(1)重復認證。
本規定所稱重復認證,
(2)密文不正確。
本規定所稱密文不正確,是指專用發票所列密文無法被解讀。
(3)認證不壹致。
本規定所稱認證不符,是指納稅人識別號有誤。
本項所指的認證不符不包括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列情形。
(四)作為專用發票失控的。
本規定所稱失控專用發票,
第二十八條壹般納稅人遺失已開具的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
壹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的專用發票抵扣聯。
壹般納稅人遺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
第二十九條專用發票抵扣聯無法認證的,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