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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軟件企業稅收優惠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印發進壹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幹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號)精神,為進壹步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結構升級,促進信息技術產業發展,現將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壹、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後,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二、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後,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壹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三、我國境內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經認定後,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四、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於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並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並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七、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八、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含)。

九、本通知所稱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是指以單片集成電路、多芯片集成電路、混合集成電路制造為主營業務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壹)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並經認定取得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資質的法人企業;

(二)簽訂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

(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當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下同)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四)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五)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並獲得有關資質認證(包括ISO質量體系認證、人力資源能力認證等);

(六)具有與集成電路生產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基本條件。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十、本通知所稱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或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是指以集成電路設計或軟件產品開發為主營業務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壹)2011年1月1日後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並經認定取得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資質或軟件企業資質的法人企業;

(二)簽訂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

(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當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四)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其中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0%;軟件企業的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壹般不低於5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壹般不低於4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30%);

(五)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其中軟件產品擁有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和軟件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

(六)具有保證設計產品質量的手段和能力,並建立符合集成電路或軟件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並提供有效運行的過程文檔記錄;

(七)具有與集成電路設計或者軟件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EDA工具、合法的開發工具等),以及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技術支撐環境;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十壹、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在滿足本通知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基礎上,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等部門根據國家規劃布局支持領域的要求,結合企業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或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盈利等情況進行綜合評比,實行總量控制、擇優認定。

《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十二、本通知所稱新辦企業認定標準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1號)規定執行。

十三、本通知所稱研究開發費用政策口徑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規定執行。

十四、本通知所稱獲利年度,是指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大於零的納稅年度。

十五、本通知所稱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是指集成電路企業從事集成電路(IC)功能研發、設計並銷售的收入。

十六、本通知所稱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是指軟件企業從事計算機軟件、信息系統或嵌入式軟件等軟件產品開發並銷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統集成服務、信息技術咨詢服務、數據處理和存儲服務等技術服務收入。

十七、符合本通知規定須經認定後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應在獲利年度當年或次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取得相關認定資質。如果在獲利年度次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取得相關認定資質,該企業可從獲利年度起享受相應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如果在獲利年度次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後取得相關認定資質,該企業應在取得相關認定資質起,就其從獲利年度起計算的優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應的定期減免優惠。

十八、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企業,應在年度終了之日起4個月內,按照本通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在辦理減免稅手續時,企業應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十九、享受上述稅收優惠的企業有下述情況之壹的,應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的資格,並補繳已減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壹)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有偷、騙稅等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四)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二十、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其稅收優惠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同時,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可暫停企業享受的相關稅收優惠。

二十壹、在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壹條規定,經認定並可享受原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可在本通知施行後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

二十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軟件企業等依照本通知規定可以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其他相同方式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壹項最優惠政策執行,不疊加享受。

二十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壹條第(壹)項至第(九)項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1〕1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進壹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幹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號)的有關精神,進壹步促進軟件產業發展,推動我國信息化建設,現將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壹、 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

(壹)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後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產品可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單純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漢字化處理不包括在內。

(三)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於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著作權屬於委托方或屬於雙方***同擁有的不征收增值稅;對經過國家版權局註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壹並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征收增值稅。

二、軟件產品界定及分類

本通知所稱軟件產品,是指信息處理程序及相關文檔和數據。軟件產品包括計算機軟件產品、信息系統和嵌入式軟件產品。嵌入式軟件產品是指嵌入在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中並隨其壹並銷售,構成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部分的軟件產品。

三、滿足下列條件的軟件產品,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政策:

1.取得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

2.取得軟件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

四、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

(壹)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方法:

即征即退稅額=當期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售額×3%

當期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軟件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

當期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售額×17%

(二)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

1.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方法

即征即退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3%

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

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17%

2.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的計算公式

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合計-當期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

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按照下列順序確定:

①按納稅人最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

②按其他納稅人最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

③按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

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計稅價格= 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成本×(1+10%)。

五、按照上述辦法計算,即征即退稅額大於零時,稅務機關應按規定,及時辦理退稅手續。

六、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銷售軟件產品的同時銷售其他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對於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應按照實際成本或銷售收入比例確定軟件產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對專用於軟件產品開發生產設備及工具的進項稅額,不得進行分攤。納稅人應將選定的分攤方式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自備案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變更。

專用於軟件產品開發生產的設備及工具,包括但不限於用於軟件設計的計算機設備、讀寫打印器具設備、工具軟件、軟件平臺和測試設備。

七、對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隨同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壹並銷售嵌入式軟件產品,如果適用本通知規定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的,應當分別核算嵌入式軟件產品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別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政策。

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可根據本通知規定,制定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管理辦法。主管稅務機關可對享受本通知規定增值稅政策的納稅人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納稅人凡弄虛作假騙取享受本通知規定增值稅政策的,稅務機關除根據現行規定進行處罰外,自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規定增值稅政策的資格,納稅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九、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第壹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第壹條第壹款、《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電子出版物屬於軟件征稅範圍的通知》(國稅函[2000]16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幹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十壹條第壹款和第三款、《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嵌入式軟件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7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嵌入式軟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9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第壹條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壹壹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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