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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什麽是公司之間的關聯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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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它明確了對“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不按照獨立企業間業務往來定價”,稅務機關有權進行調整,因此,判定關聯企業就成為重要的基礎。

國家稅務總局《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對關聯企業間關聯關系的認定做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二所稱“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其他利益上相關的關系”,主要是指企業與另壹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另壹企業)有下列之壹關系的,即為關聯企業:

(壹)相互間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其中壹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間接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控制股份達到25%或以上的;

(三)企業與另壹企業之間借貸資金占企業自有資金50%或以上,或企業借貸資金總額的10%是由另壹企業擔保的;

(四)企業的董事或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壹半以上或有壹名常務董事是由另壹企業所委派的;

(五)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壹企業提供的特許權利(包括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才能正常進行的;

(六)企業生產經營購進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壹企業所控制或供應的;

(七)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商品的銷售(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壹企業所控制的;

(八)對企業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際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關聯的關系,包括家族、親屬關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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