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財務管理是依據企業破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度,組織破產企業財務活動,處理破產企業財務關系的壹項經濟管理工作。企業破產財務管理的內容包括破產財產管理、破產債務管理、破產清算費用管理、破產財產分配管理等。企業在破產階段各方面的財務關系包括:企業與債權人的財務清算關系、企業與國家的清算關系、企業與職工的清算關系、工資與勞保費用的清算關系、企業與其他企業單位的產權交易關系、企業與清算組的費用結算關系。
組織破產企業財務管理活動,處理破產企業與相關當事人的產權關系,應當遵循以下基本準則:
1.公平原則。在破產清算中,應當平等對待所有債權人,按照法律、政策和合同規定的順序清償其債權,使債權人在法律規定的原則下公平分配破產人的財產。
2、合法性原則。無論在和解整頓過程中,還是在破產清算過程中,都要依法辦事。企業破產財務管理不僅需要財務技術方法,還需要了解很多法律知識,如破產財產的界定與確認、破產費用的支付與管理、債權的清償等。,應按破產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處理。
3.經濟原則。在企業破產的財務管理中,必須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減少損失。因為和解整頓比破產清算成本低,所以在可行的前提下,盡量通過和解整頓解決問題;只有和解不可行時,才采取破產清算;在整頓或破產清算期間,應盡量節約開支。
二、企業破產接管的管理
企業破產接管管理是企業破產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之壹,破產企業的法定管理人(接管人)是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0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企業。清算組成員由人民法院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等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如律師、會計師、經濟學家、工程師等)中指定。),清算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清算組的主要職責是:全面接管企業,保管破產企業的全部財產、賬冊、文件、資料和印章;負責破產財產的清算、估價、出售和分配;在破產程序範圍內,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接受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破產程序終結後,應向破產企業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清算組還應當根據清算結果制作資產負債表、破產財產清單、債權債務清單及其他有關報表和資料,提出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清算報告。
實施企業破產財產接管的目的是:壹是保證企業財產價值的真實性和安全性,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二是防止以隱瞞、私分、贈與等方式無償轉移企業財產的違法行為;三是為財產拍賣提供可靠具體的依據。企業破產財產接管主要包括清倉、全面登記和財產評估兩個方面。
1.清倉查庫,全面登記。主要做好實物財產清理登記、債權核實和資產清查登記工作。實物資產的盤點包括:庫存現金的盤點和登記;銀行存款的清查和核對,固定資產的清查和登記;貨物、材料、成品和產品的庫存和登記。
2.財產估價。它是指在貨幣計量中運用適當的方法確定破產企業財產和物資的實際價值。對於實物財產,應根據新舊程度和市場因素重新估算每項破產財產的變賣價值,並登記在財產清查賬冊中。財產評估的方法很多,但在實踐中廣泛使用的有三種方法:重置價值法、實現價值法和凈值法。應根據房產的性質和不同情況,選擇合適的評估方法和標準,使房產的評估價值盡可能接近變現價值。
破產企業的總會計師或者會計機構負責人應當積極配合和協助破產清算組,在破產程序終結前不得離職。破產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的財務報表、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時,應首先督促和協助破產企業原會計人員結清截至破產宣告日(基準日)的各銀行賬戶余額,辦理企業決算,編制各種財務會計報表,做好交接工作,劃清責任。
三、破產財產的界定和處置管理。
破產財產是按照破產程序分配給債權人的破產人財產的總和。破產財產的內容包括:流動資產、長期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破產財產由下列項目組成:
1.破產企業破產時管理的全部財產從擔保財產中扣除。按形成渠道分,包括國家授予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企業自籌資金形成的財產和借入資金形成的財產。
2.破產企業從破產宣告時起至破產程序終結時止取得的財產,包括破產企業收回的債權、因破產從合營企業收回的投資、因破產企業的無效行為被人民法院收回的財產。
3.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破產終結時未到期的財產,由破產企業認領。如合營企業應分得的利潤,認購國債和股票所得的利息和股息,從承包方的銷售收入中提取的技術轉讓費等。
四、破產費用管理和債務清償
債權人放棄破產企業財產作為抵押物的優先受償權的,該抵押物納入破產財產範圍;債權人不放棄優先受償權的,超過抵押債權的部分納入破產財產範圍。破產企業中屬於他人的財產,如租入或借入的固定資產、包裝材料、委托加工的原材料、委托代銷的物資等。,不是破產財產,應由財產所有人通過清算組取回。破產企業的職工住宅、學校、托兒所、幼兒園、食堂、醫院等附屬福利設施原則上不納入破產財產範圍;但如果不是必須保留,可以整體出售,則可以納入破產財產。
企業被宣告破產後,破產財產處置前,應當有具有合法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財產進行評估,評估價格作為破產財產處置和出售的底價,通過拍賣、招標等方式依法轉讓。嚴禁“先分後破”的低價交易,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破產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應當首先用於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後,剩余部分與其他財產壹並納入破產財產分配;清算組應當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分配方案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清償比例清償債務。下列破產費用應優先支付:清算期間職工生活費;管理、出售和分配破產財產所需的費用;破產案件的訴訟費;清算組為開展工作所必須支付的費用(包括辦公費用),清算組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生活補貼;清算期間企業設施設備的維護費用;審計評估費;在破產程序中為債權人的利潤而支付的其他費用,包括債權人的會議費用、破產企業討債的差旅費和其他不可預見的費用。但是,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參加破產程序所發生的費用,如前往破產企業所在地的差旅費、參加債權人會議的費用等,不能列為破產費用。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時,人民法院應當宣告破產程序終結,未清償債務不再清償。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①破產企業所欠的工資、退休金、醫療費和勞動保險費用以及安置破產企業職工所需的各種費用;②破產企業所欠稅款;③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在上述第壹清償順序中,考慮了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費用,對職工安置規定了轉崗培訓、職業介紹、生產自救、勞務輸出等多種措施,以妥善安排破產企業職工再就業,保障其再就業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同時,鼓勵破產企業職工自謀職業,對自謀職業者發放壹次性安置費,不再保留國有企業職工身份。壹次性安置費可以按照當地上年度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的三倍支付;破產企業退休職工的退休費和醫療費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管理和支付。退休費和醫療費由社會保險機構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原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不足社會統籌的部分,首先從土地使用權出讓收益中撥付,不足部分從其他破產財產處置中撥付。但是,對於執行《國務院關於職工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地區,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職工按月發放退休(退職)金,不得采取壹次性結算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