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眾遇到不法侵害,或者發現犯罪線索,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報案時,帶上身份證和相關線索材料。
對於上門報案的人,壹般情況下,警察要麽讓妳寫報案材料,要麽給妳做詢問筆錄。派出所的同誌會登記報案,接受證據材料。公安機關接到報警信息後,依法應當出具報案回執。報警時,報案人應如實提供相關信息,以便警方正確判案。至於案件性質,立案偵查,由派出所決定。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發現犯罪事實,有向公安機關報案的義務。如果發現事實屬實,會立即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門。犯罪分子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