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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網上銷售管理辦法》對藥品網上交易第三方平臺做了哪些規定?

根據《藥品網上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為指導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序開展藥品網上交易第三方平臺備案和藥品網上銷售企業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壹、藥品網上交易第三方平臺備案

(a)為了記錄在案

藥品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應當按照《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向平臺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如實填寫《藥品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備案表》(件1),提交相關材料(件2)。

(2)材料檢查

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核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事項。鼓勵各地按照國務院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因地制宜的總體要求,運用信息技術便利企業備案。

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備案後7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備案信息(第3部分)。公開的備案信息應包括: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網站名稱、網絡客戶端應用名稱、網站域名、網站IP地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號、藥品網上交易第三方平臺備案號等。

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藥品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備案後3個月內,組織開展藥品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現場檢查,確保每年至少開展1次檢查,引導企業合法有序開展業務。

(三)變更備案

藥品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公開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相關信息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備案;其他記錄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檢查中發現藥品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備案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當督促企業及時更新備案信息。

(四)撤銷備案

藥品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不再開展相關業務的,應當提前20個工作日在平臺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相關信息,並主動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註銷備案。擬取消備案的材料應加蓋單位公章,內容應包括擬取消備案的信息和備案前不開展藥品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服務的承諾聲明。

藥品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實際情況與備案信息不壹致且無法取得聯系的,經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示10個工作日仍無法取得聯系或進行現場檢查的,取消備案。

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企業提供虛假備案材料或者在日常監管中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處理。情況嚴重的,應當向社會公示,並及時向同級通信主管部門通報。

已取消備案的企業擬重新開展藥品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服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重新備案。

(5)數據推送

備案、變更備案、取消備案等信息應同步推送至國家藥品監管數據共享平臺。

二、藥品網絡銷售企業報告

從事網絡銷售藥品的企業應當按照《網絡銷售藥品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壹條的規定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如實填寫並報送加蓋公章的《網絡銷售藥品信息表》(第4部分)。

通過多個自建網站和在線客戶端應用程序(含小程序)開展經營活動的從事藥品網絡銷售的企業,應在報告中逐壹列出;網絡藥品交易第三方平臺位於同壹平臺或者多個平臺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報告中逐壹列示第三方平臺名稱、店鋪名稱和店鋪首頁鏈接。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相關企業的藥品網上銷售活動納入日常監管,督促企業繼續合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

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結合本行政區域內監管實際,細化具體內容,完善相關要求,組織企業依法依規履行備案報告義務,嚴格按照法律要求審核把關企業資質,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也要做好備案申報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及時掌握本行政區域內藥品網上交易第三方平臺和藥品網上銷售企業的情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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