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負責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國家保密部門負責對等級保護工作中的保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國家密碼管理部門負責對等級保護工作中的密碼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在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中,涉及其他職能部門管轄的事項,由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管理。
國務院信息工作辦公室負責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部門間協調。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建設和應用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第九條計算機信息系統應當實行安全等級保護。安全等級劃分的標準和安全等級保護的具體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條計算機房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
在計算機房附近施工不得危及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
第十壹條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應當由計算機信息系統用戶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運輸、攜帶、郵寄計算機信息介質進出境的,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
第十三條計算機信息系統用戶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負責自身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
第十四條計算機信息系統發生案件,相關用戶應當在24小時內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五條公安部負責危害公共安全的計算機病毒和其他有害數據的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