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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排汙許可管理,規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汙行為,控制汙染物排放,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排汙許可管理條例》從明確實行排汙許可管理的範圍和管理類別、規範申請與審批排汙許可證的程序、加強排汙管理、嚴格監督檢查、強化法律責任等方面,對排汙許可管理工作予以規範
第壹條 為了加強排汙許可管理,規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汙行為,控制汙染物排放,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汙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排汙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汙許可證;未取得排汙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汙染物。
根據汙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對排汙單位實行排汙許可分類管理:
(壹)汙染物產生量、排放量或者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較大的排汙單位,實行排汙許可重點管理;
(二)汙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較小的排汙單位,實行排汙許可簡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