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使用運行管理辦法(試行)》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三條公示系統是國家的企業信息歸集公示平臺,是企業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和即時信息的法定平臺,是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實施網上監管的操作平臺,是政府部門開展協同監管的重要工作平臺。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公示系統運行管理的組織協調、制度制定和具體實施工作。各省級工商部門負責本轄區公示系統運行管理的組織協調、制度制定和具體實施工作。
擴展資料: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使用運行管理辦法(試行)》相關法條:?
第十九條?工商總局負責中央本級公示系統建設工作。各省級工商部門應當按照工商總局制定的技術規範統壹建設本轄區公示系統。
各省級工商部門按照“統壹性與開放性相結合的原則”,可以在本轄區公示系統的協同監管平臺中增加功能模塊或在規定的功能模塊中增加相應功能。
第二十壹條?工商總局負責公示系統在國務院各部門及各省級工商部門的使用授權,各省級工商部門負責本轄區公示系統在轄區內政府部門及各級工商部門的使用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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