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規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股票上市審核程序,依法對非上市公眾公司進行監管
監管辦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
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同
以下簡稱《定向發行規則》)《中國中小企業股份分層轉讓系統》
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分級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這本指南。
第二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本指引適用於對下列申請事項的審查:
(壹)公司申請其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
(2)公司申請其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同時定向發行股票。
門票。
第三條全國股份轉讓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確定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相關業務規則,確定申請公司是否符合股票掛
許可條件,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要求,是否符合定向發行要求。
審核,並出具自律審核意見。
1
全國股轉公司的審核並不表明申請公司的股票價格。
價值或投資者的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公司股票投資風
保險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第四條全國股份公司審核工作應當公開、透明、專業、高效。
嚴格控制風險,集體決策。
第二章申請和受理
第五條股東不超過200人的公司向全國申請股份。
系統上市的,申請公司、主辦券商及其他相關中介機構應當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申請文件指引(試行)》
內容與格式準則》(以下簡稱《上市申請文件內容與格式》是指
報價)等要求制作申請文件,並提交至全國股份轉讓公司。
股東超過200人的公司申請公開轉讓股份的,應當提出申請。
請公司、主辦券商及其他相關中介機構按照“未上市公
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公開轉讓說明書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股份公開轉讓
申請文件》等要求制作申請文件,並提交全國股份轉讓公司。切題
主體應當按照本指引規定的內容和格式提交上市申請文件。
他的文件。
申請上市和定向發行股票的同時,申請公司、主辦券商及其
其他相關中介機構應當按照定向發行規則及其他要求提出發行申請。
2
請在提交掛牌申請文件時壹並提交至全國股轉公司。
第六條申請人申請上市同時定向發行股票並進入創新層的,應當提出申請。
公司應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其符合創新層的準入條件。
對於相關信息,主辦券商應當在推薦報告中決定申請公司是否符合公司要求。
新的層條件來表達他們的意見。
申請公司有《分級管理辦法》第十壹條第二項情形的,
營業收入的年復合增長率應以經審計的財務數據為準。
第七條表決權差異安排的公司應當申請全國股份轉讓系統。
上市應當符合上市公司表決權差異安排的設定條件和監管。
要求。
申請公司應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申請人符合相關要求。
形勢。中介機構應決定申請公司及其產品和服務是否屬於戰略。
新興產業,申請公司是否符合設定投票權差額安排的財務要求。
投標要求,申請公司是否履行了表決權差額安排的設立程序,並進行表決。
對股權分置操作是否規範的意見。
第八條公司申請文件中引用的財務報表應由符合本證書要求的文件組成。
經證券法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的財務報表應在最近壹期關閉。
未來6個月內有效。特殊情況下,申請公司可申請延長有效期。
最長延期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
提交上市申請文件時,財務報表的剩余有效期不得少於2個。
月份。
第九條收到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文件後,
在2個交易日內完成受理手續。
三
第十條申請文件正式受理之日,轉讓說明書(申報書)予以公布。
草案)、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主辦券商推薦報告、定向發行。
說明(如有)、股東大會關於表決權差異安排的決議(如
等文件)按照《證券法》的規定在信息披露平臺進行披露。
受理申請文件後,未經中國證監會或全國股轉公司同意,
不得擅自改動。如遇重大事項,申請公司、主辦券商等。
中介機構應及時向全國股轉公司報告,並按要求更新申請。
件。
第三章審查程序
第十壹條全國股份轉讓公司審核職能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申報。
請審核公司,自受理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發行首輪。
反饋;如果不需要反饋,則提交給職能部門進行質量控制評審。
將被審查。
第十二條申請公司、主辦券商和其他中介機構應當逐壹審核。
落實反饋,並在反饋要求的時間內(不超過10)
易日)提交書面答復文件。對反饋有疑問,但是通過電話,
電子郵件和其他方式與審查職能部門溝通。
如需延期答復,應在答復截止日期前提交延期申請,說明
應當載明延長的理由和答復時間,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十三條申請公司、主辦券商和其他中介機構提交書面。
四
批復文件後,評審職能部門會召開品控會對項目情況進行評審,品控後,
如果會議認為仍有必要繼續反饋,將從收到反饋回復之日起進行10次提交。
壹天內易發;品控會考慮沒有必要繼續反饋後,會在全國推行。
股份轉入公司內部程序後,將出具自律審查意見。
第十四條股東不超過200人的公司向全國申請股份。
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且全國股轉公司審核同意的,出具同意掛牌函。
擁有200多名股東的公司申請在全國範圍內公開轉讓股份
股轉公司審核同意的,應當出具同意掛牌公開轉讓的自律意見,
並根據申請公司的委托,將自律監管意見、相關審核文件及公
我們的申請文件將提交給中國證監會。中國證監會公開變更公司上市。
申請獲批後,全國股轉公司將出具掛牌核準函。
全國股轉公司對復核有異議的,應當作出終止復核的決定。
第十五條公司申請上市並同時定向發行股票,發行股票後,
合計不超過200人的,由全國股轉公司審核後出具同意書。
上市發行函。
公司申請上市並同時發行股票,發行後股東人數累計。
超過200人的,全國股份轉讓公司審核通過後,出具同意公開掛牌的意見。
轉讓和發行的自律意見,並根據申請公司的委托,自律將
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監管意見、相關審核文件和公司申請文件。中間
中國證監會對公司上市、公開轉讓和發行申請作出核準決定後,
全國股轉公司出具了掛牌核準函。
五
第十六條中國證監會在審批申請公司、保薦機構的過程中。
商等中介機構提出反饋意見,由全國股份轉讓公司出具,相
相關主體應在收到反饋後5個交易日內提交書面回復。
如果反饋涉及修改披露文件的請求,相關主體應更新相關文件。
件。
第十七條申請上市和定向發行股票,公司應采取
在取得全國股轉公司同意掛牌發行的函後,或者在中國證監會。
核準決定並取得全國股轉公司同意掛牌的函後,按照《定向發行
銀行規則》等規定安排認購、繳款、驗資等事宜。
第十八條全國股份轉讓公司應當出具同意掛牌或者同意掛牌的函,並
出具函後,主辦券商應協助申請公司及時完成項目備案和備案。
首次信息披露。
第十九條申請人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按股本出資。
準備並提交初始股票登記申請表,完成股票登記和上市程序。擴展
邀請公司定向發行股票的,應當按照本次發行前後的股份。
準備初始股票登記申請表並完成相關程序。
公司申請股票上市並同時發行的,應當在初始階段提交股票。
在註冊申請表的同時提交《驗資報告》、《募集資金專用賬戶三方監管協議》、
自願限售申請(如有)、定向發行重大事項確認書等文件
披露發行報告,主辦券商對公司是否符合創新層要求的意見。
特殊意見(如有)。主辦券商應在專項意見中說明公司條目。
創新層所依據的《分級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具體標準;
六
如果公司符合多項標準,應說明其符合的所有標準。
申請公司應由主辦券商出具公司是否符合創新層要求的證明。
專項意見前,按照分級管理辦法的規定,披露股東大會、
董事會和監事會制度、對外投資管理制度、對外擔保管理制度、
關聯交易管理制度、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利潤分配管理制度、
承諾管理制度和董事會秘書的任職資格。
第二十條評審過程中的反饋意見、反饋回復、進展情況。
等信息按照《證券法》的規定在信息披露平臺披露,接受社會。
監督。
申請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屬於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披露可以
可能導致違反國家保密法律法規或嚴重損害申請公司利益。
受益,申請公司可以不披露,但應當在申請文件中說明未被壓。
要求披露的原因。全國股轉公司認為有必要披露的,提出申請。
公司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披露。
第二十壹條全國股份轉讓公司出具同意掛牌或同意掛的函
本卡及發行函自發行之日起12個月內有效,申請公司應
在有效期內完成股份定向發行(如有)和股份上市。
第四章特別事項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申請公司的財務報表已經過期,尚未取得。
證監會批準或全國股轉公司同意的,允許進行補充審核。
七
補充審計後的財務報表剩余有效期應符合本指引第八條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申請公司因不符合條件已經上市的。
股轉公司作出終止審查決定,或被中國證監會駁回。
決定的,全國股轉公司自決定作出之日起6個月內不予受理。
提交的上市申請。
第二十四條從受理到出具自律審查意見,有以下幾點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自確認之日起5個交易日內授予全國股轉公司。
檢查:
(壹)申請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涉嫌違法違規。
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
(二)與本次申請股票上市相關的主辦券商和律師事務所。
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簽字人因業務涉嫌違法違規,對
市場有重大影響,被中國證監會或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尚未關閉;
(三)申請公司的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
中國證監會等中介機構采取了限制業務活動、責令停業等措施。
未解除暫停、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接管等監管措施;
(四)申請公司的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
與本次股票上市申請相關的其他中介機構及中介機構簽字人有
中國證監會依法采取了禁入市場、限制證券從業資格等監管措施。
尚未發布;
(五)申請公司的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
八
與本次股票上市申請相關的其他中介機構及中介機構簽字人有
全國股轉公司實施自律監管措施暫時拒絕接受其出具的文件,或
被全國股轉公司限制、暫停或終止從事相關業務的懲戒部門。
分,還沒有解除;
(六)申請文件記載的財務報表已超過有效期;
(7)申請公司或主辦券商自願申請暫緩審查;
(八)因上級部門監管要求等政策原因,需要中止審查的。
有;
(九)全國股份轉讓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中止審查消失後,申請人公司和中介機構
應當及時向全國股轉公司報告,提交恢復審查申請。全國股份轉讓公司
轉板公司應當自確認之日起5個交易日內恢復審查。
第二十六條從受理到出具自律審查意見,有以下幾點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全國股轉公司確認後終止審查:
(壹)申請終止公司法人資格;
(2)申請公司或主辦券商自願申請終止審查;
(3)申請公司財務報表已超過有效期,逾期6個月。
因政策原因中止審查的除外;
(四)全國股份轉讓公司認定其不符合掛牌條件的;
(五)申請文件被發現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
失蹤;
(六)全國股份轉讓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全國股轉公司作出終止審查決定後,申請公司有異議的。
九
可以在收到相關決定之日起5個交易日內,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整。
國有股轉公司審核。
第二十七條申請公司暫停或終止發行審核。
,全國股份轉讓公司按照《定向發行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發行。
復習項目。相關事項屬於暫停或終止發行審核的情形,但不屬於本
本指引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六條的情形不影響全國股份轉讓公司的權利。
審核公司上市申請。
中國證監會不予批準或者終止對申請公司定向發行的審核。
決定的,申請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或者全國股轉公司的規定公開轉讓掛牌。
讓該事項的審計結果履行相應的程序。
第二十八條從受理到股票上市,全國股份轉讓公司收到
可發出與申請公司上市及定向發行股票相關的投訴和舉報。
反饋意見要求申請公司和中介機構落實投訴報告中涉及的事項。
描述和驗證。
從受理到股票上市期間,申請公司發生重大事件,可能導致
不符合上市條件,不符合創新層準入條件或影響其定向發展。
是的,申請公司和中介機構應及時向全國股份轉讓公司、全國。
股份公司可以通過發布反饋意見的方式要求主辦券商和其他相關中介機構。
該機構進行核查。
第二十九條全國股份轉讓公司從受理到出具自律審查意見。
偶爾公司申請變更中介機構和簽字人,按以下規定辦理:
(壹)主辦券商發生變更的,申請公司應當撤回申請;
(二)變更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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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機構,沒有必要中止審查。更換後,中介機構完成盡職調查。
重新出具專業意見後,復核原中介機構出具的文件,
出具審查意見,說明差異。在更換程序完成之前,原
中介機構繼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中介機構簽字人變更的,無需暫緩審查。更換後
簽字人完成盡職調查並出具專業意見後,應對簽字文件原件進行復核。
進行審查,出具審查意見,說明差異。替換程序
在完成之前,原簽字人應繼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指引由全國股轉公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壹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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