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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工程項目規範2022

燃氣工程用氣規模應根據城鄉發展狀況、人口規模、用戶需求和供氣資源等條件,經市場調查、科學預測,結合用氣量指標和用氣規律綜合分析確定。

建設要求

1.供應系統應具備事故工況下能及時切斷的功能,並應具有防止管網發生超壓的措施;

2.燃氣設備與管道應具有承受設計壓力和設計溫度下的強度和密封性;

3.供氣壓力應穩定,燃具和用氣設備前的壓力變化應在允許的範圍內。

燃氣供應系統應設置信息管理系統,並應具備數據采集與監控功能。燃氣自動化控制系統、基礎網絡設施及信息管理系統等應達到國家信息安全的要求。燃氣設施所使用的材料和設備應滿足節能環保及系統介質特性、功能需求、外部環境、設計條件的要求。設備、管道及附件的壓力等級不應小於系統設計壓力。在設計工作年限內,燃氣設施應保證在正常使用維護條件下的可靠運行。當達到設計工作年限或在遭受地質災害、運行事故或外力損害後需繼續使用時,應對燃氣設施進行合於使用評估。燃氣設施應采取防火、防爆、抗震等措施,有效防止事故的發生。管道及管道與設備的連接方式應符合介質特性和工藝條件,連接必須嚴密可靠。

:燃氣設施的運行單位應配備具有專業技能且無間斷值班的應急搶險隊伍及必需的備品配件、搶修機具和應急裝備,應設置並向社會公布24h報修電話和其他聯系方式。

2.3.5燃氣設施可能泄漏燃氣的作業過程中,應有專人監護,不得單獨操作。泄漏燃氣的原因未查清或泄漏未消除前,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直至燃氣泄漏消除為止。

法律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燃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燃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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