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65438+2月29日保監會管理委員會)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促進人身保險業務健康發展,規範市場行為,保護投保人利益,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以下簡稱新型產品),是指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分紅險以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產品。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信息披露,是指保險公司通過產品說明書、保險利益預估、公告、客戶報告以及建議書、海報、宣傳單等方式提供新產品相關信息的行為。
第四條保險公司開發新產品,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信息披露。
第五條保險公司應當以通俗易懂的非專業語言披露信息,並對其客觀性和真實性負責,不得有重大遺漏,不得欺騙、誤導或者故意隱瞞客戶。
第六條保險公司推出新產品時,產品說明書的內容應當與保險條款壹致。
第七條保險公司在簽發保險單前,應當讓被保險人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保險公司應當在投保單的顯著位置用黑體字印刷:“本人已仔細閱讀並理解產品說明書”,並由投保人簽字確認。
第二章投資連結保險的信息披露
第八條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說明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風險提示
在產品說明書封面的顯著位置用黑體字印刷:“申請人應承擔本產品的投資風險”。
(2)產品的基本特征
包括投資部分收益與投資賬戶投資業績的關系,證券部分收益與投資賬戶投資業績的關系。
(三)投資賬戶描述。
1.投資賬戶的投資政策和主要投資工具;
2.投資賬戶的運作模式及其限制;
3.與本保險相關的投資賬戶在過去10年的年度業績;如果經營時間少於10年,其持續時間的年度業績;
投資賬戶的績效計算應嚴格按照保監會備案的程序和方法進行,不允許保險公司隨意自行設計績效指標;
4.投資賬戶收取的各種費用和水平;
5.投資賬戶資產價值評估方法;
6.根據以往經驗,未來可能的投資環節部分的利息支付要用高、中、低三種不同的利率來演示,並說明演示利率是純描述性的,不能理解為對未來的預期;
7.投資賬戶面臨的主要投資風險。
(四)猶豫期和退保
1,被保險人在猶豫期內解除合同並全額退還保費的權利;
2.被保險人退保時由保險公司扣除的費用,以及被保險人相應的可退還份額。
第九條保險公司在簽訂保險合同前,應當對投資賬戶收取的費用進行說明,並取得投保人的簽字確認。
保險公司的說明書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投資賬戶投資行為產生的納稅義務;
(2)投資賬戶購買或出售資產時將發生的經紀費和其他類似交易費用;
(三)精算方法確定的風險擔保費;
(4)投資賬戶收取的行政費和投資管理費;
(5)死亡收費和費用擔保。
第十條開辦投資連結保險的保險公司應當至少每月壹次在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公眾媒體上公布投資賬戶的單位價值。
第十壹條開辦投資連結保險的保險公司應當至少每半年在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報紙上進行壹次信息公告。
信息公告的內容包括:
(壹)投資賬戶財務狀況的簡要說明;
(二)投資賬戶近五年的投資收益率,投資賬戶設立不滿五年的,為設立期內各年的投資收益率;
(三)投資賬戶在報告日的投資組合;
(4)報告期內投資賬戶收取的管理費;
(五)投資賬戶投資政策的變化。
第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在每份保單周年後45日內向投保人發送保單狀態報告,說明保單周年後首個定價日投保人在每個投資賬戶持有的單位數、單位價值、保單價值、保險金額、部分終止、保單貸款、費用扣除等內容。
報告應說明保單價值可能增加或減少,並標記下壹報告日將發生變化的項目。
第三章萬能險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條萬能保險產品說明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保證利率和示範利率下的保費、身故保險金和保單價值。
保險公司應根據以往的經驗,用高、中、低三種不同的利率進行論證,並說明論證利率純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為對未來的預期。
(2)猶豫期和退保
1,被保險人在猶豫期內解除合同並全額退還保費的權利;
2.被保險人退保時保險公司要扣除的費用,對應的被保險人可以退還份額。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制定萬能險條款應遵循以下原則:
(1)申報保單費用或利益時,應為:1,明確表示保單費用或利益有保障;2.解釋現在適用於保單的利率、費用和其他因素的不保證以及保險人改變這些因素的權利;3.無擔保利率有上限的,指出這個上限;
(2)描述保單價值時,應同時說明對應的現金價值;
(三)公布結算利率時,應當說明確定利率的頻率和時間;
(4)如果壹項陳述表明該政策是與指數相關的,則應說明相關的指數。此外,還應說明確定結算利率的頻率和時間,以及為實現結算利率而對指數進行的調整;
(5)在描述非擔保利益時,應聲明這些利益是非擔保的。
第十五條在任何情況下,保單到期前的現金價值不足以支付當期保險成本和費用的,保險公司應當提前通知投保人,特別說明在這種情況下保障提前結束,並提出維持保單效力的條件。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至少每年向投保人發送壹次保單狀況報告。
政策狀況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報告期;
(二)上壹報告期末和本報告期末的保單價值;
(3)逐項列出收取的費用和記錄的收入(包括利息、死亡保險費、費用和附加保險費);
(四)報告期末每個被保險人的身故保險金額;
(5)報告期末的現金價值;
(6)報告期末政策性貸款余額;
(七)對於保單現金價值不足以保證保險在下壹報告期繼續有效的,報告應對此進行提醒。
第四章分紅險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條分紅險產品說明書應當說明產品性質、特點、紅利及紅利分配方式、投保人承擔的風險等事項。
保險公司應根據以往經驗,用高、中、低三種不同利率進行演示,並說明演示利率純屬描述性,不能理解為對未來的預期,不保證分紅。
第十八條保險公司不得通過公共媒體發布或宣傳分紅險的經營業績或分紅水平。
第十九條采用現金分紅的,保險公司不得使用分紅率、投資回報率等比例指標描述分紅險的分紅情況。
第二十條保險公司在銷售時,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分紅險與其他保險公司的分紅險、投連險、萬能險的經營成果進行比較。
第二十壹條保險公司應當至少在每個會計年度向投保人發送壹次分紅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分紅保險的經營狀況和公司的分紅政策;
(二)費用支出和成本分攤方法,但固定成本率除外;
(三)本年盈余和可分配盈余;
(4)保單持有人應獲得紅利;
(五)股息計算的依據和方法。
第五章備案制度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使用的信息披露材料由總公司或其授權的分支機構管理。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推出新產品,應當將產品說明、保險利益計算、公告制度和客戶報告制度報中國保監會備案。中國保監會在收到上述備案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不得提出異議,保險公司方可實施。
保險公司法定負責人和精算負責人應當對備案材料出具法律聲明和精算說明,保證備案材料客觀、真實、無重大遺漏。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在發布公告和發送客戶報告前,應當將公告內容和客戶報告報中國保監會備案。保險公司法定負責人和精算負責人應當對備案材料出具法律聲明和精算說明,保證備案材料客觀、真實、無重大遺漏。
保險公司可以自上述備案材料送達中國保監會的次日起進行公告和客戶報告。
本條第壹款所稱客戶報告內容,是指保險公司根據本辦法對某壹新產品在壹定時間間隔內發送的保單狀況報告和分紅表現報告中帶有* * *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在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轄區內向客戶使用產品說明書、保險利益測算、公告和報告的,應當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向當地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以及保險公司營銷人員使用的建議書、海報、宣傳單等資料,應當與保險條款和產品說明書壹致。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負責監管轄區內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確保所有信息披露材料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保險公司提供其他新產品的,經中國保監會認可後,應當按照本辦法中最相似的新產品進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條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通過以下方式予以處罰或采取強制措施:
(壹)責令改正;
(二)取消責任人資格;
(三)責令停止銷售新產品;
(四)取消經營此類業務的資格;
(五)責令原業務轉移至其他保險公司。
第二十九條保險公司法定負責人、精算負責人未認真履行職責,導致其產品說明書、保險利益測算、公告和客戶報告出現重大錯誤的,參照《人身保險產品備案管理暫行辦法》處理。
第三十條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和銷售人員違反本辦法,對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公眾造成誤導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追究保險公司的責任。
第三十壹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屬於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實施。
發布單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日期:2001 65438+2月29日,實施日期:2002 065438+10 01(中央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