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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機構的結構是怎樣的?

日本內閣是最高行政機關,由首相(首相)和掌管各省、廳(部)的大臣組成。簡單介紹了日本壹些機構的名稱和官銜。厚生勞動省:厚生勞動省合並,主要職能是負責醫療衛生、社會保險、食品安全監管、就業和勞動生產安全,相當於我國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承擔的工作。文部科學省:文部科學省與科學技術部合並,主要負責我國中小學教育、文化、藝術和科學技術的研發、推廣和應用。相當於教育部、文化部、科技部、國防科工委承擔的工作。國土交通省:主要負責日本國土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公路交通的建設和管理、鐵路交通的監管以及氣象和地震的預測和預防。此外,負責海上交通安全、船舶進出港口、打擊海上走私犯罪的海上保安廳也隸屬於國土交通省。負責本省的業務範圍基本相當於國土資源部、交通部、鐵道部、國家旅遊局和武警部隊負責海岸警衛和海上安全的工作。官房長官這個職位很重要,是首相(首相)之後的第二號人物。首相出國訪問或因故無法管理國家時,內閣官房長官基本上代表首相行使職權,被稱為政府的“大管家”。日本有1都道府縣、1都道府縣、2都道府縣、43縣,屬於同級地方最高行政機構,其行政長官稱為知事。東京都知事相當於北京市市長,但東京還隸屬於20多個城市,所以習慣上稱之為東京都知事,而不是翻譯成東京市長。從20世紀30年代到本世紀40年代中期,日本統治者鼓吹武力支持的所謂“資源豐富主義”,悍然發動“大東亞聖戰”,侵略中國、朝鮮和東南亞國家,奴役人民,掠奪包括礦產資源在內的寶貴財富。這其實是壹種強大的地緣政治掠奪策略,與歐美列強爭奪勢力範圍,瓜分世界礦產資源。在戰後的反思中,有日本學者曾直言,日本過去采取的政策沒有錯,就是國力=軍事實力=資源實力,只是方式不合適。不應該用顯性和直接的領土擴張,而應該用隱性和間接的方式重新分配全球資源。所以戰後日本不得不改弦更張。壹方面,它通過“經濟/技術援助”等措施改善了與資源國的關系;另壹方面,應成立“石油法人”、“金屬礦業法人”等促進機構,制定並實施激勵政策,全力支持日本企業跨國礦業經營(包括財政、金融、稅收、技術、信息服務等各種直接和間接手段),通過財團參與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的戰略重新進入各資源國;同時,建立戰略礦產儲備以備不時之需。通過這種方式,日本建立了多種渠道和方式保證礦產資源長期穩定供應的機制和制度,促進了市場機制和海外礦產勘探開發工作結構的完善和優化,實現了有效獲取海外礦產原料的目標。日本實施全球礦產戰略的主要措施是:政府、企業和企業應通力合作,各司其職,相互間良性互動,建立全球礦產資源供應體系,培養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跨國礦業管理團隊,形成大量海外礦產資源基地,確保其穩定、長期、安全的礦產供應。具體包括:(1)把促進境外礦產資源利用、保障礦產資源安全供應作為國家礦業政策的首要目標,通過財政、金融、稅收等多種手段鼓勵礦業跨國經營,從政治、外交等不同角度支持和推動在境外建立礦產資源供應基地。建立境外礦產資源風險勘探補貼制度;向跨國采礦業務提供優惠貸款和貸款擔保及其他融資便利;跨國采礦業務的稅收激勵措施;以“資源外交”為礦業跨國經營掃清障礙;鼓勵原礦進口,限制深加工產品進口。(2)成立專門機構,包括“石油公司”和“金屬礦業公司”,大力實施“技術援助/經濟援助與合作計劃”,建立全球礦產資源信息網絡,為企業跨國礦業經營提供全方位支持。為了促進海外礦產資源的勘探開發,日本成立了金屬礦山企業集團(1963)和石油法人集團(1967)。這些準政府機構直接或間接參與日本海外礦產資源的勘探和開發,特別是通過全方位支持日本企業的跨國礦業經營。主要包括:建立全球礦產資源信息網絡;通過技術合作和經濟援助/合作,降低企業海外勘探開發的風險;在海外開展基礎地質調查,承擔項目前期風險,指導企業選址;(3)日本跨國礦業公司以不同方式參與全球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特別是通過“合作促發展”戰略,加強與國際投資機構、歐美背景的跨國礦業公司和資源國公司的合作,在全球礦產資源配置中占據有利地位。以合作求發展,註重加強與國際金融機構、歐美背景的跨國礦業公司和資源國本土公司的合作;加強對海外有前景礦產區的直接投資(參股),簽訂長期穩定的供貨合同;實行財團經營,這是日企海外經營的慣用伎倆;積極追求礦業權市場,通過戰略聯盟、聯合經營協議、期權協議等方式積極追求礦業權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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