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聯科技公告稱,公司收到證監會下發的《立案通知書》。因公司涉嫌違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
融聯科技公告稱,收到北京證監局出具的《關於對融聯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行政監管措施出具警示函的決定》(以下簡稱“警示函”),主要原因是公司未履行關聯交易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1.涉嫌信息披露違法。
雖然證監會對融聯科技立案,只是提到其涉嫌信息披露違法,但警示函披露了細節。
警示函顯示,經查,融聯科技以預付款的名義向供應商北京順聯科技有限公司轉賬共計2956萬元。
融聯科技以預付款的名義向供應商北京雲起科技有限公司轉賬共計人民幣65,438+0542萬元。
但後續上述資金全部轉入融聯科技大股東控制的北京極智科技有限公司賬戶。
北京證監局認為,上述事項構成關聯方資金占用,關聯資金交易構成關聯交易。但融聯科技未履行關聯交易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披露的年報及其他公告未包含上述關聯資金交易,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
警示函顯示,融聯科技還存在壹些問題,包括:董事會決議程序不規範,三次會議記錄不規範,信息系統建設不符合內部控制要求,內幕信息登記表記錄不準確,內部審計部門未充分履行職責。
2.融聯科技違反了多項法律法規。
警示函指出,融聯科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十壹條、《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六十條第壹款、《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五號——上市公司內幕信息披露登記管理制度》第七條第壹款。
其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要求,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壹條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壹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向上市公司董事會提交上市公司關聯人名單及其關聯關系的說明。
同時,上市公司應履行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嚴格執行關聯交易回避表決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過隱瞞關聯方關系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逃避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審核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警示函指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融聯科技現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相關違規行為記入誠信檔案。
警示函要求,融聯科技應充分吸取教訓,避免類似問題的再次發生,同時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公司內部控制,提高財務核算水平和規範運作水平。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北京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