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處偷稅漏稅的具體手段:
第壹,舉報。比如消費者在外就餐,向商家索要發票,但商家以各種名目理由不予以開具,消費者向當地稅務機關舉報,稅務機關就懷疑企業在稅收上面可能有文章;另外就是財務在公司有不愉快的經歷,離職之後舉報公司的偷漏稅行為;再者就是競爭對手甚至是合作夥伴,只要有發現企業有任何稅收上面動手腳的蛛絲馬跡,都向稅務局舉報。競爭對手舉報等等,這個大家都懂不需要多說,這個主要針對的是中小企業。
第二,查上下遊企業的時候連帶查出問題。比如現在稅務局大力度查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連帶就可以查到受票方,不論是不知情者還是可以接受虛開的專票,都有虛假抵扣的風險,這時候就成為稅務機關重點稽查對象了;另外,稅務機關在查某家生產型企業偷漏稅證據時,與之相關聯的公司,比如原材料提供商,銷售對象,都將成為檢查舉證對象,間接地也接受了稅務機關的稽查。
第三,系統比對。這個目前是稅務局最常用的方式。比如去年上線全國各地稅務機關相繼運用起來的近金稅三期系統,還有各地稅務機關根據當地稅務情況自行研發的信息系統,會根據企業的各類報表信息分析出稅務疑點,系統中涉及了成百上千的風險點,壹旦分析出企業稅務上有疑點就給出預警。比如,壹個工業企業水電費用常年居高不下,利潤表上卻顯示接連的虧損,系統就會提醒稅務機關去查壹下,因為正常企業如果虧損的話,工廠會減產甚至提供,不可能常年高額水電費。
依法納稅是作為納稅人和公司應當承擔的責任。國家在檢查企業是否偷稅漏稅時的手段也是非常的先進,並且動用了群眾的力量。但是雖然國家在這方面的監管已經非常嚴格了,還是有壹些不法分子利用各種漏洞偷稅漏稅,不履行相應的責任,這將會造成非常嚴重的後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壹條: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