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直接咨詢車管所。
(壹)填寫《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報停、報廢審批表》,按表格要求欄目,加蓋與原登記相同的印章,私家車需提交車主身份證。
(二)到交警支隊車輛管理部門登記接受上崗並提交經辦人審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辦理過戶:
1.申請所有權人的印章與原登記所有權人的印章不壹致。
2.未經批準改變載客量和乘客人數的。
3.違章,事故處理不到位,或者公安機關對車輛的質疑。
4.達到報廢年限的(對已達到報廢年限但技術狀況良好且自用的汽車,經專項檢驗合格後,允許在達到報廢年限後兩年內辦理轉移登記,但不允許轉移登記)。
5.未參加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
6.新車入戶未滿三個月(進口車初始登記後未滿兩年,法院判決的除外)。
7.人民法院通知凍結或者抵押期限未滿。
8.受控車輛沒有牌照申請證書。
9.進口車在海關監管,未解除監管。
(三)符合過戶條件的車輛送機動車檢驗站檢驗鑒定。
(4)檢驗合格後,由縣(市)直接到車牌管理崗等候通知繳費。跨縣的先去註冊審核崗編新車號,檔案管理崗審核後發領證通知。車牌管理崗接收舊牌,發放新牌並拍照,等待取證(進口車會發放待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