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應開具紅色專用發票,發票信息表經稅務機關核實,在新系統中以負數輸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壹壹對應。納稅人也可以憑信息表的電子信息或紙質材料到稅務機關系統核對信息表的內容。
擴展信息(1)如果由於買方的信息(包括稅號、姓名、地址等)導致發票輸入錯誤。),除證件原件外還需提供買方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2)賣方給買方的名稱有誤,應給A公司而給B公司的,由發票上有公司名稱的企業出具證明,註明發票代碼和編號,說明該公司沒有和賣方做過此筆業務,並承諾此發票為認證抵扣;實際應收到發票的買方出具證明,說明該公司從賣方處購買了貨物,但沒有收到發票。
(3)買方公司名稱需要變更的,應提供對方工商局出具的名稱變更函復印件,並加蓋對方公章。
(4)發票單價、數量、名稱有誤的,除憑證外還應提供原訂單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5)重復開具發票的,除提供上述信息外,還應提供之前開具發票的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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