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1999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分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海關通過對企業經營管理狀況和遵守海關法律法規情況的評價,對企業進行信譽評估,設置A、B、C、D四個管理類別..
第三條海關對企業實行動態分類管理制度,根據從事海關相關經營活動企業的守法和違法記錄,適時調整企業管理類別。
第四條海關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對企業實施分類管理。全國海關對企業分類管理實行統壹的評估程序、評估標準和管理辦法。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五條海關總署成立由各相關業務部門參加的企業分類管理委員會,協調各部門做好企業分類管理工作,處理企業分類管理中出現的重大問題,並對各海關的企業分類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和企業分類管理的組織實施由企業管理主管部門統壹負責。
第六條直屬海關設立由主管海關關長牽頭、各職能部門參加的海關企業分類管理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壹)審批有關企業管理部門提交的企業管理類別初步名單;
(二)協調相關業務部門做好企業分類管理工作;
(三)處理企業分類管理中的問題;
(四)監督企業分類管理措施的實施。
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企業管理部。
第七條直屬海關企業管理部門歸口負責企業分類管理,其職責包括:
(壹)受理企業申請,審查企業提交的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匯總各職能部門提供的資料和記錄,向企業分類管理委員會提交適用於本企業的管理類別的初審意見;
(三)保存企業評估的原始資料;
(四)及時維護企業檔案數據庫企業管理類別標識;
(五)通知企業適用的管理類別(B類除外);
(六)跟蹤企業分類管理措施的落實情況;
(七)與當地外經貿、經貿委、稅務、工商、外匯管理等有關部門建立聯系制度,互通信息,享受信息。
第八條海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企業分類管理的聯系工作,及時向企業管理部門提供與企業分類管理相關的記錄和信息。
第九條海關對企業的分類管理由直屬海關根據本細則的規定確定。
第三章管理類別的評價標準
第十條海關應嚴格按照《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標準對A類管理企業進行評估。
《辦法》第六條所稱“連續兩年”是指海關受理企業申請之日前的兩年。企業兩年前違反海關法律法規,但截至提交申請之日仍未結案的,不具備申請A類管理的資格。
第三項“有正常的進出口業務”是指企業年進出口總額在1萬美元以上。
進出口總額以海關統計為準。
第十壹條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且未發生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所列情形之壹的企業,實行B類管理。
企業首次申請報關註冊時可按B類管理。企業註冊登記後有《辦法》第九條、第十條所列情形之壹的,海關實行C類或D類管理。
第十二條企業有《辦法》第九條所列情形之壹的,海關實行C類管理。
《辦法》第九條第(壹)項所稱“違規”,是指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三章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對企業違規行為實施的處罰(罰款1000元以下的除外),且處罰決定已經生效。
第二條“欠繳海關稅款”是指超過三個月未繳納正常的進出口稅款,包括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被海關處以罰款以外需要繳納的稅款。
超過三個月未向海關繳納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和追繳的私人物品的等值價款,同樣適用。
第三項“賬冊管理混亂”,根據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對企業作出的稽查報告結論。
第四項“遺失重要業務單證”是指隱匿、毀損或者未能提供相關單證,致使海關無法監管的情形。
第七條“出借企業名義為他人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是指在進出口業務中,讓受委托企業(或發貨人)自帶客戶、貨物、匯票、自行報關,或以任何形式轉讓其名義為他人辦理付匯、收匯、報關等業務。
第八條“外經貿部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是指外經貿部或其授權的省級外經貿部根據《對違法走私企業給予警告、暫停或吊銷對外貿易和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經營許可行政處罰暫行規定》(外經貿部令第929號)給予企業的批評或處罰。
第十三條企業有《辦法》第十條所列情形之壹的,海關實施D類管理。
《辦法》第十條所稱“走私”,以海關處罰決定或法院判決生效為準。第壹款所稱兩年內,是指海關審核企業經營類別前的兩年。
企業通過新設企業或者變更名稱逃避海關分類管理和監管,海關有確鑿證據的,對新設企業或者變更名稱的企業實施D類管理。
第四章評估程序
第十四條海關對企業管理類別的評定必須實行公開透明的程序。海關壹級企業分類管理委員會每季度定期召開會議,以多數票審批本關區企業適用的管理類別。
第十五條海關應加強與外經貿、經貿委、稅務、外匯管理、中國銀行等部門在評估企業適用管理類別方面的合作;並商上述部門向海關推薦監督員,列席有關企業管理類別的評審會議,監督評審工作。
第十六條主管海關受理A類管理申請時,應向企業發放申請表(格式見附件1)。海關受理企業申請後,各職能部門應開展以下工作:
(壹)企業管理部門負責審查企業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二)偵查、調查、檢驗、監管、關稅、保稅貨物、審單、統計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提供企業走私違法、欠稅、加工貿易合同解除、簽訂免於抽樣檢驗協議後兩年內海關必須查驗的進口貨物申報記錄、企業會計制度和倉庫管理、年進出口量、報關差錯率等信息和處理意見。
(3)企業管理部門匯總相關職能部門提供的資料和意見,結合企業分類管理計算機評審程序進行初審,初審意見提交上壹級企業分類管理委員會評審。
第十七條主管海關自對企業申請A類管理進行評估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有關企業名單抄送當地外經貿、經貿委、稅務、外匯管理、中國銀行等有關部門征求意見;並要求上述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給予反饋。反饋意見中對被評定的企業管理類別有異議時,海關應當要求其說明理由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上述部門在規定期限內無反饋意見的,視為無不同意見。
第十八條海關匯總反饋意見後,對無異議的企業立即組織實施分類管理;查看有異議的企業列表。
海關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通知適用A類管理的企業(通知格式見附件2)。
第十九條海關相關職能部門發現企業有《辦法》第九條、第十條所列行為的,應當在處罰決定書簽發生效後7個工作日內,將處罰決定書副本及相關材料報送企業管理部門。在此基礎上,企業管理部門對相關企業管理類別進行實時調整,實施C類或D類管理。
企業管理部門無權不調整。特殊情況下,必須報海關企業分類管理委員會批準。
第二十條海關應當自審批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組織實施C類或者D類管理企業,並在7個工作日內通知相關企業(通知格式見附件3)。
第二十壹條企業管理部門應當結合年審,按照《辦法》規定的標準,對適用於企業的管理類別進行年審,並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企業的管理類別。調整意見提交企業分類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
(壹)實行A類管理的企業,在年度核查中未發現《辦法》第九條、第十條所列行為,但不符合《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至第七項條件的,調整為B類管理。
海關應當自調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知相關企業取消實施A類管理(通知格式見附件4)。
(二)實行D類或C類管理的企業,在年度核查中符合《辦法》第十七條相關條件的,轉為C類或B類管理(通知見附件5)。
《辦法》第十七條所稱“兩年內”和“壹年內”,是指自企業被批準適用D類或C類管理之日起兩年或壹年內。
第二十二條企業管理部門應將企業評估的原始材料歸檔保存,以備必要時查閱。原始資料應當保存兩年。
第五章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條對被評定為A類管理的企業,海關應當認真實施《辦法》第十二條所列的便利措施。
第二十四條海關按照《辦法》第十三條對B類管理企業實施監管。
第二十五條海關按照《辦法》第十四條對C類管理企業實施重點監管。
第四項“重點檢查”是根據《海關總署關於試行海關監管貨物檢驗、檢查、核查量化標準的通知(試行)》(247號[1998])和《海關總署關於印發進出境貨物海關查驗規則(試行)的通知》(65438號)
第五項“不實行異地報關備案”,是指經海關批準實行C類管理的企業不得自行開展異地報關業務,必須委托專業報關企業或代理報關企業在備案地承運其貨物。
第二十六條海關按照《辦法》第十五條對D類管理企業采取監管措施。
對於《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中的“暫停”或“取消企業報關資格”,海關應當按照規定出具處罰決定書。
第二十七條異地報關備案地出現《辦法》第九條、第十條所列情形的,備案地海關應當在註冊地海關作出的處罰決定生效後7個工作日內,將處罰決定副本及相關材料發送企業註冊地海關,註冊地海關將調整企業管理類別。
第二十八條地方企業在異地發生《辦法》第九條、第十條所列情形的,海關應當在海關下達的處罰決定生效後7個工作日內,將處罰決定副本及相關材料送達企業註冊地海關,註冊地海關將調整企業管理類別。
第六章加工貿易企業管理類別的評估與實施
第二十九條對經海關評定為A類管理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加工貿易企業,海關可以不實行銀行存款臺賬制度:
(壹)在工廠實施海關監管或者與主管海關對保稅工廠實施計算機聯網管理;
(2)從事飛機、船舶等特殊行業的加工貿易;
(3)企業年進出口總額3000萬美元(自營生產企業出口額654.38+00萬美元)及以上,或加工貿易年出口額654.38+00萬美元及以上。
第三十條實行B類管理的加工貿易企業,除加工貿易限制類商品外,繼續執行現行的銀行存款賬戶“空轉”制度。
第三十壹條實行C類管理的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辦理合同登記時,海關將收取相當於適用進口關稅和進口料件增值稅的保證金。
《辦法》第九條第五項“未按規定辦理加工貿易合同核銷手續”,是指加工貿易經營單位(廣東、福建兩省的加工生產企業以“對外加工裝配服務公司、 且加工生產企業可視為經營單位)超過海關規定的合同核銷期限未向海關辦理合同核銷手續,經海關催告後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二條對實行D類管理的加工貿易企業,海關不予辦理新的加工貿易合同備案。
第三十三條加工貿易經營單位管理類別與接受委托加工的生產企業管理類別不壹致的,按照A、B、C、D的順序執行,海關根據後面的管理類別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經營單位不得委托實行D類管理的生產企業加工。
第七章企業名單的提交
第三十四條企業管理部門應當自企業管理類別批準或者調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企業管理類別錄入企業檔案數據庫,並通知各相關執行部門執行。
第三十五條直轄市海關審批的企業管理類別應當每日通過企業檔案數據庫傳輸至總署。海關可以通過異地備案網上查詢系統查詢異地備案企業的管理類別。
總局將每天向海關反饋企業管理類別的增量文件。海關打印出在關區備案的異地企業管理類別調整結果,按規定程序修改實施。
第三十六條註冊地海關核定企業管理類別或者調整原適用管理類別後,註冊地海關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通知已辦理異地備案手續的企業(通知格式見附件6)。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經營單位的管理類別與其委托的報關企業、運輸企業不壹致的,海關應當按照經營單位的管理類別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第三十八條本細則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細則自2009年8月199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