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繳費記錄,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並應按規定記錄個人賬戶。社會保險機構負責保存支付記錄並確保其完整性和安全性。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至少向繳費單位發送壹次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通知。繳費單位和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擴展數據:
第壹條為了加強和規範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以下簡稱社會保險費)的征繳。
本條例所稱繳費單位和繳費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範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範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失業保險費的征繳範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納入失業保險範圍。
參考|:百度百科-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