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招投標管理體制要理順。理順政府監管體制,建立“決策、執行、監督”相分離的招投標監管體制,改變“九龍治水”的多頭管理狀況,革除“同體監督、體內循環”的弊端,減少重復管轄和交叉管理,建立統壹的招投標監管機制。
同時加強監管隊伍建設,從制度上解決監管隊伍的編制、經費、人員保障等問題,建立統壹、高效、公正的投訴處理機制,強化監督執法,不斷提高政府監管的能力和水平。
二、建立的信用評價體系要統壹。加快電子招標制度建設,建立全國統壹的招投標信用評價體系,建立全國統壹的招投標信息網絡平臺,完善工程招標不良行為公示制度。在目前信用體系還不完善的前提下,盡量減少或取消對投標企業的資信業績評分。
擴展資料
招投標全過程的管理要規範。實踐中出現的串標圍標活動,大多集中表現在項目的招投標階段。因此串標圍標活動的防範,重在招投標過程中的防範。遏制串標圍標現象,應當緊緊抓住“招標過程控制”這個牛鼻子,從以下方面加強招標項目的過程管理和控制。
抓好信息管理,堵住串標圍標源頭。串標圍標現象大都源自於投標信息的泄漏。在現有項目招標程序中,招標人壹般會實行集中報名、集中資格預審、集中現場踏勘和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