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立最終目的地企業需備案(核準)
為掌握對外投資資金真實去向,同時也有利於政府部門為對外投資企業提供精準服務和保障,《暫行辦法》明確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實行最終目的地管理原則,進行“穿透式”管理。根據《暫行辦法》規定,除另有規定的以外,對外投資的市場主體、決策主體、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按照“政府引導、企業主導、市場化運作”的原則開展對外投資,在境外設立(包括兼並、收購及其他方式)企業前,應按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相關信息和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相關主管部門為其辦理備案或核準。這裏所述的企業為最終目的地企業,最終目的地指境內投資主體投資最終用於項目建設或持續生產經營的所在地。這就是所謂的最終目的地管理原則。
2、空殼公司不備案(核準)
穿透性管理意味著對於最終目的地企業設立的路徑上所進行的投資行為不予理會。具體而言,就是對於境內投資主體投資到最終目的地企業的路徑上設立的所有空殼公司,管理部門均不予備案或核準。
3、最終目的地企業再投資不備案(核準)
同時,這種管理不是無限穿透,最終目的地企業再開展的投資活動不屬於現行對外投資管理範疇,無需辦理對外投資備案或核準手續。
ODI的流程
(壹)發改委立項——向發改部門及委會部門申請項目,報送項目信息,境內投資人簽署各項所需法律文件,待發改部門核準或備案,發放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
(二)商務部審批發證——商務部門核準或備案,發放《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企業應在收到證書2年在境外開展投資。
(三)外匯管理局備案——銀行放外匯,外管局監管。投資金額500萬美金以上的,需向外管部門匯報。外管部門審核後,向境內企業發放《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