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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搞好煤礦安全工作

以下內容希望對樓主有幫助。 第壹條 煤礦企業是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責任主體。甘肅省境內的各類煤礦企業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對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及時送選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道具備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參加培訓。第二條 甘肅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指導和監督甘肅省境內的各類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企業法定代表人,集團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分公司經理、礦長,實際控制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指各類煤礦企業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並負責組織時是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和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第三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參加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認定的具有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安全培訓,經甘肅煤礦安全監察局對其安全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方可任職上崗。第四條 煤礦瓦斯檢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檢查工、主提升機操作工、井下電鉗工、采煤機司機、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其他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參加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認定的具有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安全作業培訓,經甘肅煤礦安全監察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IC卡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第五條 各煤礦企業應當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井下作業人員具有必要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井下作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井下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應當使從業人員掌握下列知識和技能:(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二)礦井概況、工作環境及井下危險因素,所從事工作公眾可能造成的職業健康傷害和傷亡事故,該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和強制性標準;(三)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和撤離現場的責任、義務與權力;(四)應急救援預案和發生瓦斯爆炸、水害、水災、頂板等災害自救、互救方法與避災路線;(五)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六)自救器等安全逃生裝備和設施的使用與維護;(七)入井須知、通風安全系統、報警系統和安全指示標誌;(八)瓦斯、壹氧化碳等有害氣體的性質、危害及瓦斯積聚的預防;(九)其他相關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第六條 甘肅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甘肅省境內壹、二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的初審和三、四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的評估認定、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 甘肅煤礦安全監察局對甘肅境內各類煤礦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應當向社會公開培訓大綱、考核標準和推薦教材、考核具體操作程序或者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具備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承訓範圍,制定並至少每半年向社會公布壹次考核計劃;在規定時限內,對考核合格的人員頒發相關的證件,對考核不合格的人員告知本人或者用人單位。第八條 各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制定並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建立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對煤礦從業人員(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除外)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由煤礦企業自行組織,不具備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條件的煤礦企業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第九條 甘肅省境內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從事煤礦安全教育和培訓活動,必須取得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認定的相關資質證書,壹、二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的教師必須接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的專門培訓,三、四級煤礦安全培訓中心的教師必須接受甘肅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的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執教。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要嚴格按照統壹大綱組織教學活動,並每半年向社會公布壹次培訓計劃。第十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甘肅境內煤礦企業安全培訓教育及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壹)安全培訓制度、計劃的制度及其實施的情況;(二)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持證上崗的情況;(三)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事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專業知識以及熟悉礦井生產系統、安全管理體系、應急救援預案和煤礦安全法律法規知識情況;(四)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包括的證件的合法性(辦證機關、印章、項目內容是否過期等);人員、證件是否相符;在崗人員是否做到持證上崗等。(五)特種作業人員掌握本工種操作規程、了解本礦井避災路線圖及安全防護知識情況;(六)建立安全培訓檔案的情況;(七)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對全省境內各類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檢查,是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主要職責之壹,要將安全培訓納入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定期監察的內容之中。每次下礦監察都要檢查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甘肅煤礦安全監察局要將安全培訓作為必查內容,每年至少開展兩次專項監察。第十壹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企業聘用未取得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人員擔任礦長從事生產或者安全管理工作和特種作業人員物證山崗的;煤礦企業未依法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依法取得安全資格證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監督檢查中,壹個月內三次或三次以上發現煤礦企業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該礦予以關閉。第十二條 煤礦企業有編造安全培訓記錄、檔案和騙取安全資格證書的,由甘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警告,吊銷安全資格證書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三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甘肅省境內具有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培訓資質等級是否真實有效、是否按規定進行了審驗;培訓場所是否符合規定標準、教學設施設備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建立了安全培訓管理制度;培訓計劃、大綱、教材、教案、培訓內容、檔案管理和教師隊伍建設是否符合規定;有無違紀違規的情況,是否建立了報表報送制度等。第十四條 甘肅省境內承擔煤礦安全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超越資質等級、超出培訓任務區域、出具虛假培訓證明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培訓質量低劣、經考核不符合資質標準、管理混亂的,吊銷煤礦安全培訓資質。第十五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有關人員在考核、發證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或者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未按規定處理或者實施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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