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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關閉汙染企業?

法院可以強制關閉。

政府關閉汙染企業的程序:

完善綜合管理機制。

壹是建立嚴格的建設項目審批程序。目前,建設項目審批涉及部門不少,但各部門審批時執行的基本都是本行業管理的法律法規,而這些法律法規在建設項目審批方面大多沒有把環保審批作為前置條件,因此依法審批重汙染項目的現象屢屢發生。國務院近幾年出臺的關於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雖然明確提出在項目審批上實行綜合決策,落實環保壹票否決制,未經環保部門審批的項目其他有關部門壹律不能審批,但由於沒有明確的監督和懲處辦法,對其他部門約束力較弱。因此,建立嚴格審批程序,把前項審批作為後項審批的前置條件,並制定相應的監督和懲處辦法是預防新的重汙染項目的重要措施。

二是進壹步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建立齊抓***管的工作機制,充分調動各職能部門的法律法規資源,自覺履行法定職責,加大對土小企業的打擊力度。

2、進壹步完善管理體制,下沈環保執法力量,防患於未然。當前我國環保執法以“塊”為主,地方環保部門作為同級政府的組成部門,在人、財、物上受制於地方政府,而上級環保部門只是負責業務指導,地方保護的難題難以破解。因此要抓好改變土小企業汙染控制,就必須改進現在的管理體制。我國有些省份在搞省以下環保部門垂直管理試點,取得了明顯的成效,應該認真總結,加速推開。同時,在環保執法隊伍人配置上,應適當改變“人員倒掛”的現象,重點充實市、縣、鎮級環保執法隊伍,加大現場監管力度,及早發現和預防土小企業汙染反彈等環保違法行為。

實行土小企業目標責任制管理(轄區負責制),把管理責任落實到鄉鎮政府。

土小企業大多建在鄉鎮、農村,而且大多是所在鎮、村的“財柱子”,經濟利益關系自然衍生的地方保護,是關停取締土小企業的主要障礙之壹。因此,實行土小企業鄉鎮管理責任制,從基層抓起,同時施以嚴格的行政責任追究是解決土小企業汙染的有效手段。當然,地方環保部門還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形成雙管齊下的管理態勢,防止土小企業的汙染反彈。

進壹步明確土小企業範圍。

屬淘汰工藝、土小企業近幾年來,出現了壹些小選礦、小鋼渣處理等汙染較重、規模較小的企業,沒有明確列入十五土(小)和新六小範圍,在關停取締過程中有很多地方感到無法可依。

《水汙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 國家禁止新建無水汙染防治措施的小型化學制紙漿、印染、染料、制革、電鍍、煉油、農藥以及其他嚴重汙染水環境的企業。有關部門應當據此或其他相關環保法律在土小企業範圍界定上予以拓展,進壹步明確土小企業範圍,為關停取締土小企業提供法律依據。

進壹步完善法律法規,賦予環保部門強制執行力。

壹是環境法律、法規僅授予環保部門對違反“環評”和“三同時”制度的企業責令停產權力,而停產的處罰執行起來又比較困難。法律沒有規定建議工商部門吊銷或者暫扣停產企業營業執照,環保部門只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在實際操作中存在諸多困難,而且行政處罰案件從立案、處罰到執行時間拉得過長,嚴重影響環境管理工作。

同時,因環境執法隊伍力量薄弱,執法環境不理想等亦導致執法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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