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核查範圍
在我省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及施工壹體化企業;已辦理資質核驗的省外入黔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及施工壹體化企業。
二、核查人員組成及方式
(壹)人員組成: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本行業專家組成核查工作組。
(二)核查方式:采取自查自糾與抽查方式相結合。
1.自查自糾,由施工企業自查,企業提供近2012年元月1日至2014年8月30日,公司承擔工程(含竣工和正在施工)項目清單。註冊地在我省的企業填報的資料,報項目所在地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省外入黔的企業上報省廳建築業管理處;
2.實地抽查,壹是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檢查階段(10月17日前完成)。各縣(市)、區對本地區在建項目進行逐壹檢查,並填寫檢查表,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求企業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記入不良記錄。二是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抽查階段(11月7日前完成)。按照不低於本地區在建項目數20%的比例進行抽查,原則上各縣(市)不得少於3個項目。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處理並將典型案件公開曝光。填寫《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築市場執法檢查情況匯總表》並上報省廳。三是省廳抽查階段(12月10日前完成)。對各市(州)10個在建項目進行抽查,並實地核查施工企業的辦公場所。對抽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求企業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記入不良記錄並依法處理,同時對市(州)、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監管不力進行通報。
三、核查時間安排
(壹)自查自糾,時間2014年9月1日至10月15日止;
(二)實地抽查,時間2014年10月15日至12月15日止。
四、核查內容
(壹)核查施工企業是否在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內從事施工活動;辦公地點及設施是否滿足施工業務開展的要求。
(二)核查施工企業是否存在超越資質、掛靠、出借、轉包或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
(三)核查施工企業所開展的工程項目是否辦理項目備案手續,合同的簽訂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有無簽訂陰陽合同和明顯惡性壓價行為。
(四)核查施工企業所施工的項目履職履責情況。是否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設立項目機構、配備施工人員和設施。
(五)核查現場施工人員是否到位履職、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守則,有無轉讓、出租、偽造、塗改施工崗位證書及其他相關證明。
(六)核查是否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安全生產許可證失效、未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現場管理及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制度。
五、工作要求
(壹)動態考核涉及廣大企業的切身利益,各施工企業要高度重視,省外入黔企業需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動態核查的自查自糾資料(施工企業在黔承接工程項目明細表,省外入黔建築施工企業動態核查自查表)報送到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建築業管理處(聯系人:吳炫樺,電話(傳真),0851—5360371;寧旭華,電話:0851—5360281,郵箱:gzjzaq@163.com),如企業不按時上報自查自糾資料的將全省通報批評,限期整改並作不良記錄;企業要對填報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存在弄虛作假的將約談企業法定代表人,並按相關規定處理。
(二)各企業應積極配合建築市場資質資格動態核查工作,通知相關人員到場。實地核查辦公場所和在建項目時,企業負責人、(省外分支機構)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已備案人員應到場。對沒有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人員不到場的,視為不接受核查。
(三)核查組在核查前應當組織核查人員進行培訓,認真學習和相關政策法規和標準規範,統壹核查尺度。核查結束半個月內,省廳組織考核人員形成核查報告,核查結果將在全省通報。
(四)核查組進行實地核查時應當認真對照相關標準和規定予以核查,不得漏查,也不得增設標準以外的條件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外的條件。在完成每家企業核查時,應當對核查情況當場反饋,雙方簽字認可。
(五)嚴守工作紀律。核查組和核查人員要廉潔自律,不得接受被核查單位安排的就餐、宴請和住宿;不得參加被核查單位安排的旅遊、娛樂和聯歡等活動。
(六)認真完成工作。核查組和核查人員要恪盡職守,盡職盡責地完成好工作任務。要落實分工負責制,對各工作環節、每項工作任務都明確具體責任人,客觀地記錄和報告發現的問題,完整填寫核查信息,做到不遺漏、不隱瞞。對核查的問題要做到定性準確,結果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