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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強招商引資企業的準入審查和預警防範

壹、把好“簽約主體”關

1、壹是規範政府簽約行為。過去,政府出於促成項目落地的考慮,往往直接作為壹方合同當事人與投資方進行簽約,壹旦合同履約出現問題,政府將面臨直接成為被告的風險。為避免政府陷入各類訴訟的尷尬,今年以來,江山市法制辦進壹步強化了對簽約主體的審查,對於普通招商引資、項目建設合同,壹般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或具備條件的企事業單位負責簽訂並履行合同。對於部分投資方出於政策穩定考慮,要求與政府直接簽約的,先由政府與投資方簽訂戰略合作協議、框架協議等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意向合同,再由相關單位與投資方簽訂具體協議。

2、二是強化簽約對象資質審查。突出招商引資的“選商”和“引資”,進壹步強化對簽約對象資信及履約能力的審查,通過工商查詢、企業信用查詢等方式,掌握投資公司的法人資格、工商登記、社會信譽等情況,有效甄別及排除壹些企業信用差或企圖空手套白狼的皮包公司,真正做到選“好”商、引“好”資。

二、把好“權利義務”關

1、壹是強化優惠政策條款審查。以合法性、合理性為審查重點,進壹步強化政府招商引資合同中優惠政策的審查工作,重點審查土地出讓方式、土地出讓價格、稅收優惠、財政補助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堅絕杜絕“法外優惠”情況的出現,特別是在土地出讓方面,嚴守“招拍掛”及“土地最低出讓價格”兩條硬杠子,確保優惠政策依法依規。

2、二是避免權利義務失衡,按照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對投資方的義務條款進行全面審查,確保相關條款清晰明確,對於投資方關於項目投資額度及建設規模、項目建設期限、投運後對地方財政及地方人員就業的貢獻等方面的承諾,要求明確到合同當中,以投資方義務的形式予以規定,確保合同全面履行,實現政府招商引資目的。

三、把好“違約責任”關

1、壹是細化違約責任條款,在政府招商引資合同審查中發現,合同條款中大量存在壹些諸如“違反合同規定造成守約方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的籠統性條款,壹旦投資方違約,政府方還需提供證據證明己方損失,不利於保障合同權益。針對這壹情況,江山市法制辦針對不同的違約情況,細化違約責任條款,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具體的違約情形、違約責任承擔方式以及違約金與損失額的計算方式,充分保障守法方的合法權益。

2、二是進壹步明確政府解約權,為確保實現政府招商引資目的,在政府招商引資合同審查中,提出明確政府解約權的要求,要求在招商引資合同中明確投資方未按規定的出資額和出資期限出資、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投資強度和規模、未按約定期限投產或完成開發、納稅額未達到合同約定等的,均視為根本違約,政府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增加投資方違約成本,確保合同順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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