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道路運輸企業、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檔案。質量信譽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分支機構名稱及所在地、從業人數、營運客車或貨車數量、營運客運線路等;
(二)交通事故,包括每起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涉及的車輛、事故原因、駕駛人、傷亡人數及後果、事故責任書;
(三)非法營運的情況,包括每次非法營運的時間、地點、車輛、責任人、違法事實、查處機關和行政處罰決定;
(四)服務質量,包括每起服務質量投訴的投訴人、投訴內容、投訴方式、營運車輛車牌號、負責人、受理機關、曝光媒體名稱、社會影響及核實處理情況;
(五)國家規費繳納情況,包括企業應繳納的運輸管理費、養路費和客貨運附加費的數額和實際繳納情況;
(六)企業按法律法規要求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情況,包括應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車輛數量、應付保險費、保額和實際投保情況,以及承運人的保險單;
(七)政府指令性運輸任務的完成情況,包括下達任務的部門、完成任務的時間、投入運力的數量、完成的運量及是否符合要求;
(八)企業穩定情況,包括每起影響社會穩定事件的時間、主要原因、事件經過、參與人數、信訪部門、社會影響及處理情況;
(九)企業管理,包括使用GPS、行車記錄儀等科技設備的營運車輛數量和車牌號,車輛統壹標識和外觀,企業服務人員統壹服裝和省級以上榮譽稱號。
第十壹條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質量信譽檔案管理,按照第十條的要求及時記錄質量信譽檔案中的相關內容和資料,並按照所在地縣級或者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要求定期報送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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