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這個問題,請參照上海市的規定:關於進壹步規範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規定(試行)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領導幹部主要包括: (壹)本市黨的機關、人大、行政機關、CPPCC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局級以上幹部;(二)本市人民團體和依法授權行使行政權力的事業單位相當於局級以上幹部;(三)本市國有企業中的市管領導人員。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經商辦企業主要包括: (壹)領導幹部及其配偶的配偶、子女在國(境)外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投資未上市的公司、企業,在國(境)外註冊公司後回國從事經營活動的;(二)領導幹部配偶受聘在私營企業擔任高級職務,在外商投資企業擔任外方委派、聘用的高級職務等。第四,進壹步規範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主要包括: (壹)市級領導幹部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他們的子女和配偶不得在本市經商。(二)市委副秘書長、市政府秘書長、市紀委副秘書長、市委各部門專職崗位、市政府工作部門專職崗位、區縣黨政專職崗位、依法授權行使行政權力的事業單位領導幹部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或者業務範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從事可能與社會公眾利益相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市高級法院和中級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市檢察院和檢察院分院、市公安局領導成員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或者業務範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從事可能與社會公眾利益相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三)市屬國有企業正職領導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市直機關正職領導的子女和配偶、市直機關副職領導的配偶和配偶,不得在領導任職企業和掛靠企業的業務範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從事可能與社會公眾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四)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以外的其他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配偶,不得在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或者業務範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從事可能與公眾利益相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第七條領導幹部違反本規定第四條所列,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主動退出經商辦企業活動,或者領導幹部本人辭去現任職務的。第八條對不如實報告或不及時糾正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領導幹部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第九條本規定由市委組織部和市紀委負責解釋。第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65438+200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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