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上對影子銀行的研究進展
“影子銀行”這個概念最早是由美國太平洋投資管理公司執行董事保羅·麥卡利在2007年提出,是指“由杠桿率較高的非銀行投資管道、工具和結構組成的無所不包的壹盤縮寫字母湯”。可以看出,他最初的定義主要是指結構性融資市場中創造的各種融資通道、工具和結構,也就是我們通常統稱的“特別目的機構或工具”。這種結構性融資壹般都是將房屋抵押貸款、信用卡、汽車貸款和應收賬款等通過資產證券化手段,利用CDOS和ABS等工具,進行重新打包出售,從而在市場上融入新的資金。
在隨後的探究中,這個定義被進壹步擴大。金融穩定理事會(FSB)、美聯儲等都提出了各自的觀點,大家的看法並不壹致。這主要有兩個原因:壹是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實體經濟有著不同的需求結構,金融行業有著不同的組成結構和監管方式,金融市場處於不同的金融深化階段,因此,所謂的影子銀行業務就具有各種不同的存在實體、活動類型和表現形式。二是由於金融創新的活躍和金融監管政策的變化,影子銀行業務本身的演化速度較快,金融市場上總是在不斷創造出新的金融產品和新的金融商業模式,因此“影子銀行”這個概念也無法全部涵蓋這些新產品和新模式。
目前國際上較為流行的定義是2011年FSB在《影子銀行:劃定範圍》壹文中提到的“任何(部分或全部)在正規銀行體系之外的信用中介機構和信用中介活動”都能夠歸屬到“影子銀行”的範圍中。此外,FSB還在那個報告裏提出了比較狹義的影子銀行概念:常規銀行體系之外,易引發系統性風險或監管套利的信用中介活動和機構,特別是那些包含期限或流動性轉換,引發不適當的信用風險轉移和壹定程度杠桿累積的信用中介活動和機構。當然,FSB也提出,具體何種對象才算是影子銀行業務,可能並不存在國際通行口徑,要視不同經濟體的金融體系和監管體系的具體情況而定。
還有人主張,只有那些復制或替代了商業銀行核心功能,如流動性提供、期限錯配和提供杠桿率等的工具、結構、公司或市場活動才應該是我們關註的影子銀行業務的重點。
因此,關於影子銀行,是按照機構種類區分,還是按照金融業務和工具區分,目前不盡壹致;是更多地從有無監管,有無央行流動性支持,還是從是否替代和發揮了商業銀行主要功能或作用的角度去考慮,目前的看法也不盡相同。
由於影子銀行業務實際涉及影子銀行機構和傳統商業銀行這兩類機構,因此要做特別明確的區別是比較困難的。比如歐美龐大的債券回購市場,被廣泛認為是影子銀行的代表,而傳統商業銀行恰恰是其中最大的參與者之壹。討論這壹市場的風險管理和監管,就不能不涉及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和監管問題。比如美國的貨幣市場***同基金,雖然也受到美國證監會的監管,但因其復雜且不透明的結構,被各界普遍認為是影子銀行的重要組成部分。再比如不少對沖基金的母公司是商業銀行,在並表監管時也必然會涉及這部分影子銀行業務。
盡管對影子銀行及其業務範圍沒有壹致看法,但壹般認為,它具有四大特點:壹是缺乏監管(如對沖基金)或
是監管不完善(如債券回購市場和貨幣市場***同基金);二是某些影子銀行活動出於監管套利;三是部分活動有經濟價值;四是如果影子銀行沒有適當的監管,將給所在金融體系形成新的系統性風險。
雖然危機後各界對於影子銀行的討論和反思很多,但事實上全球影子銀行業務規模不但沒有減少,反而有所增加。需要指出的是,在全球影子銀行規模擴大的同時,目前尚無權威機構對其風險的增加幅度做出明確測算。如對沖基金規模2013年初已達2.25萬億美元,創歷史新高;貨幣市場***同基金在2011年達到4.7萬億美元,雖低於2007年5.8萬億美元的最高峰,但仍然大大超過2005年約4萬億的規模;歐美債券回購市場2010年就已整體超過了危機前的水平。根據FSB最新數據顯示,全球影子銀行規模由2002年的26萬億美元,迅速增長到2007年的62萬億元美元,在經歷了2008年短暫的下降後,2011年又重新達到了67萬億美元,為歷史最高值,相當於全球GDP總量的1.1倍,約占全球銀行體系250萬億美元的25%-30%。據FSB預估,中國的影子銀行業務規模約0.4萬億美元,占GDP的比重約為5%,占全球的比重不到1%。
目前全球80%以上的影子銀行活動集中在歐美發達經濟體,而且考慮到對沖基金、結構化融資等影子銀行業務的復雜性、高杠桿率和溢出效應,其對自身金融市場彈性和韌度不足的新興國家而言,通過不同機構和業務間的跨境傳遞的影響要引起高度關註,這也是我們認識全球金融體系穩定的最重要的方面。
我國的影子銀行業務:根源與特征
這些年我國影子銀行業務的快速增長,正好處於國家宏觀調控、銀行貸款規模監測和金融監管加強的大背景下,同時銀行粗放式規模擴張沖動不減,實體經濟投資拉動增長模式尚沒有根本改變,政策層面繼續推動利率市場化,以及鼓勵多元直接融資方式和渠道的探索和發展。所有這些因素,***同推動了我國社會融資結構的深刻改變:壹是商業銀行傳統信貸活動被多渠道的融資模式不斷替代,二是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結構由表內轉表外,由零售轉批發和同業。
對於我國影子銀行的內涵和規模,各方觀點存在較大不同,最大口徑主張的影子銀行業務規模約在30萬億元左右,而較小口徑則在5萬億元上下,這中間的差異主要在是否包括銀行表外業務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業務。筆者認為,當前重要的不是討論規模的大小,而是研究和應對這些活動本身對金融體系的系統性影響,對正規傳統商業銀行體系的影響,及對金融消費者的影響。
我國的影子銀行與美國式影子銀行業務存在顯著差異。首先,從機構來看,我國目前在傳統正規商業銀行信貸業務之外承擔融資活動的絕大多數主體都受到嚴格監管,或受到壹定程度的監管。
其次,從業務上看,絕大多數都有監管制度和管理制度安排,並不具備對立於商業銀行體系之外的機構、工具或結構存在,也不具有多次證券化、批發融資、監管缺位等類似歐美影子銀行業務的比較復雜的基本特征。
再次,從金融工具來看,金融衍生工具是美國影子銀行體系的基礎。在我國,所謂的影子銀行業務事實上還是通過信用創造提供“類信貸”服務。
最後,從商業模式來看,美國的影子銀行是高度市場化的信用中介,並依托於活躍的二級市場和批發融資市場,杠桿作用很高。而我國的影子銀行業務更類似於正規的銀行業務,依靠存款的資金,杠桿水平較低。
當前,我國還存在著金融服務效率低下,資源配置不合理等金融壓抑現象,影子銀行業務本身的出現,恰恰是我國金融深化和經濟發展的壹部分,給企業和投資者增加了多元化的金融服務、多樣化的金融產品,是金融脫媒的必然過程和結果。
規範影子銀行業務面臨的挑戰
對影子銀行業務的監管,要註意避免“壹刀切”,應對其業務的構成進行剖析。除了摸透這些金融活動各自獨立的運作機理,也需分析它們之間以及它們與傳統商業銀行業務之間的作用關系。監管應重點放在關註那些對投資者利益、金融環境穩定和宏觀經濟可能產生特定風險的活動,並應嘗試在維護市場穩定與促進創新發展之間進行權衡,以便找到最有效的方法,來降低這些風險的危害性。
規範我國影子銀行業務面臨三大挑戰。第壹個挑戰是如何改進監測框架,以便識別和計量影子銀行業務的規模和風險特質。這壹監測框架應該由兩部分組成:準確的數據和全面的信息,可以識別和計量風險的高質量分析和研究。同時,必須註意到監測框架也應該有足夠的靈活性、前瞻性,保持對可能導致監管套利和系統性風險的創新活動的敏感性。
第二個挑戰是我國的金融監管如何對影子銀行信用中介活動的興起做出適當反應,即能夠在強化風險監管的同時,又不產生新的監管套利活動。挑戰不在於已經有嚴格監管的金融機構可能涉及的業務,而是目前存在於非正規監管機構之外的各種影子銀行活動,這些活動的規範、引導甚至部分非法活動的取締,需要多部門的信息交流、合作與***識。
第三個挑戰是如何推進金融改革,扶持更多的專業性金融機構發展壯大。通過提升這些新型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專業化服務能力,有助於在競爭中規範和解決其它監管較少或沒有監管的影子銀行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使得各種融資渠道的信息更加對稱,市場失靈更少,潛在系統性風險降低,金融消費者得到更加專業的服務和更好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