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企業資訊 - 如何認定和處理“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如何認定和處理“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對於“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黨員幹部,要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在懲戒實踐中,對此類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應註意以下問題:

壹是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範圍和基本要求。根據《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領導幹部每年需要集中報告上壹年度的事項,主要包括:本人婚姻變動、配偶子女移居國外、任職情況;本人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以及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的收入;本人、配偶、* *子女房產情況;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以其他方式投資或持有證券、股票(含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保險等金融產品;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投資未上市公司、企業;由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註冊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基本要求是“如實報告”,包括不得漏報,不得虛報、瞞報。這也要求領導幹部盡可能詳細匯報,如有特殊情況,應如實說明上述事項。在執行本規定中,領導幹部認為有必要請示的,可以向受理舉報的組織(人事)部門請示。對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視情節輕重追究紀律責任。

第二,如何認定和處理黨員領導幹部以他人名義持有的未報告財產。根據規定,黨員領導幹部必須如實報告其名下的房產、股票、基金等金融產品。在實踐中,壹些黨員領導幹部故意登記個人財產、股票、資金等。以他人名義為規避報告制度,並未在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中填報。我們認為對此類行為應堅持“實質判斷”的標準。即只要能根據證據證明上述財產為領導幹部本人所有,本人未如實報告的,就違反組織紀律,構成“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行為。

第三,關於法規的適用和處理。對此,我們應該區分不同情況,安全處理:

壹、2016 1後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行為。由於2016《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七條第壹款第壹項明確規定了如何處罰這種行為(“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因此,根據《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七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黨員領導幹部違紀的,可以給予紀律處分。此外,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行為發生在2016 1之後,且該事項本身又構成違紀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合並處理。

第二種是發生在2016 1之前的上述行為。根據2010年5月發布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十七條,黨員領導幹部未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實踐中,對於黨員領導幹部能否直接依據這壹規定給予黨紀處分,存在不同意見。通過研究,我們認為《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是對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定性的重要依據,但由於文件沒有規定具體的處分級別,不宜直接將其作為給予黨紀處分的依據。

考慮到1997和2003年的《黨紀處分條例》並沒有規定如何處理這種行為,在實踐中壹般可以通過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崗位、免職等方式處理。根據不同情況。需要註意的是,黨員領導幹部不僅未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而且有其他違紀行為(如收受禮金)需要處理的,可以在審理報告、處分決定等紀律審查文書中,將未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表述為情節。

中國* * *制作方章程

第三條黨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五)維護黨的團結統壹,對黨忠誠老實,言行壹致,堅決反對壹切派別組織和集團活動,反對兩面派和壹切陰謀詭計。

《中國* * *生產黨的紀律處分條例》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壹)違反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的;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的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領導幹部包括:

(壹)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的縣級以上幹部(含縣級人大代表,下同);

(二)相當於縣級以上幹部的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

(三)大型、超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中層以上領導人員,中型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國有控股金融企業)領導班子成員。

本規定適用於不擔任副調研員以上領導職務的幹部和已從現職退休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幹部。

第三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以下事項:本人婚姻變化、配偶及子女移居、就業等。

(1)我婚姻的變化;

(二)本人持有因個人原因出國(境)證明;

(三)本人因個人原因出國(境);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臺省居民結婚的情況;

(六)配偶及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

(七)配偶及子女的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及子女在國(境)外的從業和任職情況;

(八)配偶及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1)本人工資及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

(二)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收入;

(三)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四)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以其他方式投資或者持有證券、股票(含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保險等金融產品;

(五)配偶、* *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未上市公司和企業的;

(六)配偶、子女隨* * *登記註冊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或合夥經營。

第六條領導幹部發生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的,應當在發生後30日內填寫《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壹)》,並按照規定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上報的,應當在特殊原因消除後及時補報,並說明原因。

第十六條領導幹部應當按照本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七條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或者撤職處分。構成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壹)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報告的;

(二)未如實報告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不按照組織答復的。

未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同時該事項又構成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合並處理。

  • 上一篇:全電發票有匯總表嗎
  • 下一篇:湖北鄂中生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怎麽樣?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