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解決會計信息失真這壹棘手問題,企業必須從源頭抓起,努力堵住虛假信息的來源渠道。應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加強內外部監管,強化對經營者的行為約束。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完善企業內部治理結構,理順各方利益關系,明確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者的責、權、利,最大限度地防止會計信息失真,減少因利益沖突造成的會計信息失真,保證會計信息的準確性。企業管理者行為導致的會計信息失真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偷稅漏稅。其特點是:支出多,收入少,達到少繳稅和不繳稅的目的。多見於效益好的私企或國企。2、粉飾業績,保“名”而造假。其特點是:少支出,虛構資產,多收益,以達到粉飾經營業績的目的。多見於效益不好的上市公司和國企,以及曾經在省內、部門內占優,現在失去競爭優勢和市場的企業。3.詐騙牟利。其特點是:調整賬目,虛增利潤,造假上市。首先,股份公司上市可以增強公司股票的吸引力,形成穩定的資金來源,在更大範圍內籌集大量資金。因此,推動股票上市成為公司追求的目標。對於條件不成熟的公司來說,偽造財務信息成了他們首選的捷徑。其他企業在改制上市過程中,雖然打著“為公”的旗號,但實質是為個人(分管領導、經理等)謀取私利。),如“大慶友誼”造假、欺詐上市案。其次,對於那些已經上市但經營虧損的公司,為了滿足發行新股或配股的條件,提高配股價格,從資本市場獲得更多資金,往往采用虛增利潤、少報虧損的方法,制造虛假會計信息,欺騙投資者。4、貪汙盜竊、轉移國有資產。其特點是:出具虛假憑證,不記錄收入,辦理虛假手續報廢資產,賬目混亂,渾水摸魚,或者低價出售國有資產。多見於管理混亂的中小國企。針對企業管理者行為造成的會計信息失真,筆者認為應采取以下措施進行治理,以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壹是明晰產權,發揮產權在會計信息生成過程中的規範和界定作用。產權是企業取得市場法人資格的基本條件。只有產權清晰的企業才能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企業才能按照會計行為規範進行會計管理交易。因為企業產權的明晰為會計行為信息目標的實現創造了兩個重要條件:壹是所有者追求資產利益最大化;第二,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存在經濟利潤關系。在這兩種條件下,資源配置相對高效。經營者在不降低(甚至增加)所有者效用的情況下,最大化自己的效用,按照市場而不是所有者的意誌實施經濟行為。同時,會計主體可以根據交易成本的高低選擇會計規範的組合模式,充分發揮會計規範的激勵、約束、資源配置和收益分配功能。第二,完善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建立審計委員會,有效防止會計信息失真。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在公司不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與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之間不存在可能妨礙其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完善的獨立董事制度可以加強上市公司的外部監督,使董事會的內部組織適當外化,從而形成壹定的監督和約束力量,加強對公司經營活動的監督。同時,在獨立董事制度下設立審計委員會有助於對會計信息主體進行重新監督。鑒於管理層負責編制和提供會計信息,管理層的任命明顯受大股東意誌支配或影響,為防止內部人控制,平衡管理層和大股東在會計信息方面的權利,在公司治理實務中設立審計委員會,對受管理層支配的會計信息進行重新監督。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通過指導和協調公司內部審計和外部註冊會計師的審計,確保公司披露的會計信息質量。審計委員會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擺脫管理者的控制,實現對註冊會計師質量的再監督,從而為資本市場提供高質量的會計信息。第三,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和企業內部控制,要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完善企業內部治理結構。壹是明確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者的責權利,建立股東對經理層的強有力約束,建立董事會與經理層的契約式委托代理關系;第二,理順委托人與代理人的利益關系,解決國有產權主體的缺位問題;第三,通過權利分配、權利制衡和信息披露機制,降低企業內部控制機制中的會計舞弊風險;第四,完善業績評價機制,應考慮增加壹些與企業持續經營能力相關的非財務會計指標,使經營者利益與企業目標約束掛鉤;五是改變防止經營者短期行為的激勵措施,對管理者的激勵措施,將長期績效薪酬與短期薪酬支付分開。第四,建立完善的職業經理人人才市場,有效約束經營者。應盡快建立完善的職業經理人人才市場,將競爭機制引入企業經營者的任用,在職業經理人人才市場設立監管機構對職業經理人進行監管,實行職業經理人會員制。組織有完整的職業經理人檔案,建立了職業經理人的職業道德標準和處罰規定。壹旦發現職業經理人有違反職業道德標準的行為,將依據處罰規定予以公示並記入檔案,嚴重的將取消職業經理人資格,從而有效約束經營者,降低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風險。另外,可以設立風險準備金制度,從經濟上約束經營者的行為,因為註冊會計師和職業經理人都屬於高收入階層,註冊會計師要承擔審計失敗的責任,職業經濟人員也要為自己的經營失敗承擔壹定的責任。五、加大懲處力度,建立民事賠償制度。凡因企業經營者個人行為因素造成會計信息失真的,企業經營者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除了加大刑事處罰,他們還應該對投資者造成的損失進行民事賠償。民事賠償的主體應該是對會計信息失真負有責任的人,即企業經營者,而不是法人實體,不是會計行為主體。民事賠償制度可以增加企業巨大的潛在訴訟風險,提高會計舞弊的成本,從而遏制經營者的舞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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