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城市燃氣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供氣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依法依規實行入戶檢查和驗收,建立入戶臺賬,記錄氣表安裝、燃氣具的安裝、試驗和使用情況。
2、《城市燃氣工程建設及運行管理辦法》第十壹條規定:城市燃氣企業應當做好燃氣供應市場調查、供應能力預測,制定有關配氣方案,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燃氣供應工作。企業應當根據實際需求確定燃氣供應時間,建立燃氣供應臺賬,記錄用戶燃氣使用情況。
3、《城市燃氣供應安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城市燃氣企業應當及時收集、掌握供氣範圍內建築物、場所的燃氣需求情況,有計劃地向供氣範圍內建築物、場所提供燃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