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四十壹條規定,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如果不改變後果。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過程中,自行變更註冊商標、註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另外,也不會辦理商標後續展的手續,因為商標的註冊人是舊的公司名稱,公司名稱變更後,原企業公章無效。新公章上的企業名稱與商標註冊人名稱不壹致的,商標續展申請不予核準。
商標變更費目前商標局收取的正式費用為每件500元,委托代理機構申請的代理費約為每件300-500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