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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將取得4A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報上壹級民政部門審核備案。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於每年6月65438+2月31前,將本行政區域的社會組織等級評定情況和獲得5A級等級的社會組織名單上報民政部。評估過程中,評估機構和專家有權要求參與評估的社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證明材料。參與評估的社會組織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情況和材料。評審委員會應當充分聽取評審專家代表對初評的介紹和申請評審的社會組織的陳述,確認評審材料,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評審結果由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

法律依據:《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社會組織評估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會團體,是指經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評估,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規範的方法和程序,對社會組織進行客觀、全面的評估,得出評估等級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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