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也稱訴訟保全。是指法院依據職權,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被告人)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以保證未來判決生效後順利執行而采取的保護措施。具體措施壹般包括查封、扣押和凍結。財產保全壹般由當事人(原告)申請,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如未向當事人(原告)提出申請,但爭議財產可能毀損、滅失或者有其他危險的,法院可以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判決可能無法執行或者難以執行時,對方當事人為了保證以後作出的判決的執行或者避免財產損失,可以申請訴訟保全。
情況
1.必須有支付內容;
2.必須是因為義務人有惡意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導致未來判決無法執行或者難以執行;
3.情況緊急;
4.申請必須由當事人提出;
5.申請人必須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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