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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會發調查信?

法律分析:司法部門根據調查需要,發函給其他單位,要求其協助調查,稱為調查函;即壹般是異地兩個部門之間的函件,或者上級部門給下級部門的函件,要求對方協助調查,有正式回復的公文。協查函稱協查函,是司法部門根據偵查需要,向其他單位發出的。派出所出具的協查函是有用的,但只有公安機關辦案需要時才能使用,否則就侵犯了公民的隱私。協查函只能在公安機關內部使用,不會發給公安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收集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人民法院應當辨別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的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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