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標準包括創新能力、成長性、專業化三類六個指標,評價結果依分值計算,滿分為100分。
評價得分達到60分以上(其中創新能力指標得分不低於20分、成長性指標及專業化指標得分均不低於15分),或滿足下列條件之壹:
(1)近三年內獲得過國家級、省級科技獎勵。
(2)獲得高新技術企業、國家級技術創新示範企業、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和知識產權示範企業等榮譽(均為有效期內)。
(3)擁有經認定的省部級以上研發機構。
(4)近三年內新增股權融資總額(合格機構投資者的實繳額)500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