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召開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召回的食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並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縣級以上質量監督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