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38年6月+2002年10月,黨的十六大要求“整頓和規範市場秩序,完善現代市場經濟的社會信用體系”。十六屆三中全會進壹步明確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目標和任務。2005年6月25日,全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國調辦)、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務院國資委)發布《關於商協會商業信用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整頓辦[2005]29號),指出:“。開展行業信用建設是商會履行自身職責的客觀需要,有利於加強行業管理,增加行業誠信意識,提高行業自律水平,規範行業競爭秩序,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有利於政府主管部門更好地掌握相關企業的信用信息,加強市場監管,實施宏觀調控。”2006年3月15日,國務院第128次常務會議通過制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指導意見》,要求加快企業和個人信用體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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